“交警队败诉!”广东佛山,一男子将车停在银行门口的车位上,结果交警以男子违章停车,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男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交警返还200元和0.5元利息。交警:他停的是摩托车车位,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确!
(来源: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唐某是某公司的职员,住在花都区,每天他都会开着他的小汽车,忙碌于工作与家庭之间。
这辆车是唐某几年前购买的,车牌为粤A×,那时他刚刚升职,觉得需要一辆车来方便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事发这天,唐某到佛山那边办点事情,他看到银行门口划有停车位,便把车停在银行门口。
唐某清楚地记得,他将车停在了划定的停车位内,但他取车的时候,却发现车窗上夹着一张罚单,上面写着“违章停车”。
唐某感到一阵莫名的愤怒,他明明按照规定停车,怎么可能违章呢?唐某走到车前,仔细查看罚单,发现罚单上的车牌号确实是他的粤A×。
决定书告知唐某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决定书还注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随后唐某拿着起诉状,走进法院,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唐某认为交警事实认定错误,他将小汽车停放在停车位内,并未违反规定停车,也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
交警队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
唐某要求交警队赔偿涉案罚款200元,同期银行利息0.5元,以及自己因处理本案而支出的交通费、案件受理费、复印费等费用合计1207.5元,
本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的地方在于,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证明存在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正确!
交警意见:
唐某违章停车一事,是事实,涉案的路段路口,有“全路段停车位除外禁止停车”的禁令标志牌,非常醒目,只要进入路段,就可以看到。
唐某所称的停车位长3米8,宽1米8,该停车位的尺寸与小型车辆的停车位的尺寸相差较远,根本不是小型车辆的停车位。实际上,这是摩托车停车位。
唐某当时的四个车轮,只有右前轮停在车位内,后轮和车尾露在道路,其违章停车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对此,法院认可,法院表示,唐某违法停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样来看,法院将判交警队胜诉,是这样吗?
前文说了,本案是行政诉讼,交警队除了举证证明存在违法事实以外,还要举证证明处罚的程序合法。
关于处罚决定的程序方面。
唐某提出,辅警没有交通处罚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处罚决定书是辅警一人作出,但在处罚决定的签名或盖章处,却由不在现场的民警签名,该处罚决定明显程序违法。
其次,交警队处罚前没有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处罚决定剥夺其复议选择权,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法院意见:
唐某到交警队接受处理时,辅警何某只是协助民警送达法律文书等辅助性的工作,现场查处该交通违法以及涉案交通行政处罚均是由交警队的民警作出,并不存在辅警行使交通执法权和处罚权的情形。
至于唐某说的交警没有告知其陈述申辩权的问题。
法院表示,交警队在处罚决定书中记载了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唐某陈述申辩权,但并无其他相关证据对该事实予以佐证,且交警队在庭审中出示的唐某到交警队办理办理粤A×××**车辆涉案业务时的录音,也没有该项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法院认为,涉案行政处罚未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属程序违法,判交警队返还罚款人民币200元及同期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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