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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以案释法》

第七期:超龄≠低薪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要退休,但是退休时劳动合同还未到期这种情况您知道该怎么办吗?生于1965年1月的张某就遇到了这种状况。

原本张某是一家教育中心的安保人员,每个月有1600元左右的收入,自2015年起教育中心还为张某缴纳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虽然有些月份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对张某而言还算是稳定的工作。

2020年11月,教育中心发现张某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于是想要辞退张某,可张某拿着劳动合同一看,发现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并未到期就要以退休为理由辞退,这样的结果张某不能接受,于是找到教育中心协商,可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600元并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工资差额1760元。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汉阴县某教育中心辩称:申请人张某所说的工作经历属实,但是其于2020年1月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适宜从事保安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围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这一争议焦点,张某的代理人认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必然终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申请人张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仍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申请人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认为,在本案中,张某虽然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够没有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退休金,张某和该教育中心的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这种劳动关系是对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人员的特殊保护,具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性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本案张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随即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最低工资差额11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600元。

裁决生效后,教育中心及时支付给张某某10700元,双方均表示息诉服判。

在这起案件当中大家关注的有这样几个点:

首先,本案当中的张某是“超龄务工”,超龄具体是多少岁?“超龄务工”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二者的定义是什么?

其次,如果基本养老保险未缴够指定年限,但又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这时候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最后,这起案件的裁决能给大家带来哪些启示呢?

今天的《以案释法》节目连线到

汉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邝国军

对这起案件的热点内容

进行简要解读

问一:“超龄务工”具体是超过多少岁?

“超龄务工”,是指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或者虽未满上述年龄,但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超龄务工”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二者的定义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形,那么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看,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分为以下情形:

第一: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对象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约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未缴够指定年限,但是又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这时候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这种情形下,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有的是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一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企业也不公平。

也就是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而是需要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终止权后才终止。

结合本案,张某在入职时还没有到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后,张某因养老保险缴费不够15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继续留用了张某,并与张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下,张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在约定的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任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张某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其月工资标准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张某有些月份的工资不足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不足最低工资标准会如何处罚?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每两年调整一次。陕西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于2023年5月1日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安康市十大县区均在“三类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950元。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您觉得这起“超龄”务工案件能给大家带来哪些启示?

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全国农民工超2.95亿人,比上年增加311万人。从年龄上看,农民工平均年龄42.3岁,比上年提高0.6岁,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为29.2%,比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未来十年间将有8600万农民工面临超龄问题。

让“超龄”农民工有序参加务工,对于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家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全社会都应该为“超龄”农民工务工提供宽松的务工环境,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为“超龄”农民工务工提供好制度保障,做好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衔接,保障他们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在此提示“超龄”务工者要注意的问题。一要重视书面合同签订。明确与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报酬以及各类保险问题并进行书面固定,避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导致后续举证困难。

二要重视证据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无论是继续在原单位留用还是再就业,个人应当保存好各项工作材料。若因各类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保存好工资流水、日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任务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资料。

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起诚信用工之责,规范招用流程,在招用或者续聘过程中及时告知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签署的法律区别。谨慎审查用工人员信息,源头防范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纠纷。

也提醒“超龄”务工者,若因务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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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以案释法》栏目组

编辑:红庭

责编:海涛

审核: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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