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职场法律关系的逻辑是非常清晰的:如果员工在工作老年后选择怠工和闲事,这不仅违反了其应尽的勤勉义务,甚至可能终止被解雇的职业风险。罗杰·鲁道夫特别援引了《债务法》第321a条关于雇佣员“诚信义务”的规定。这一义务并非虚名,它要求必须维护雇主的合法利益。正如员工有责任爱护办公设备、严禁向第三方泄露商业机密一样,在工作时保持劳动者的积极状态,同样是诚信义务的内在要求。得知一次是否足够?罗杰·鲁道夫给出了相对宽容的解释。
通常情况下,员工至少需要进行一次主动通报,以确保雇主修复当前的工作状态,从而获得重新分配任务或采取管理措施的机会。一旦履行了通报任务而上级未做出进一步指示,那么后续的闲暇员工状态则不再属于员工的责任重大。换言之,法律要求的是沟通的启动,而不是让陷入员工无休止的催促。
雇主能否随意指派新任务?法律赋予了雇主“指示权”,但并不意味着雇主可以无视职位的专业边界。根据《债务法》第321d条,雇主在必要时确实有权分配新的任务。
指示权的无边界并非无边界。罗杰·鲁道夫强调,劳动合同的约定法律以及上的“诚信原则”构成了对权力的硬性约束。他举例说明:如果一名员工受聘为面包师,雇主就不能单方面利用指示权将其临时地转岗为清洁工。雇主的指挥权必须在合理的职业产权内无边界,不得轻易践踏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本质。
在合法范围内,雇主可以就具体工作的执行细节下达指令,例如机器的规范或客户沟通的语言礼仪操作。此外,在企业经营确实需要的合理范围内,公司甚至可以要求员工进行必要的加班,这也属于指示权限的延伸。是否存在例外情况?尽管职业边界相对明确,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也预留了灵活的处理空间。
罗杰·鲁道夫指出,在企业遭遇紧急突发情况时,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任务调整配权”的前提下,需要表现出更高的配合程度。例如,合同中若写明“雇主有权分配其他工作”,那么员工就必须接受调整。但即便如此,也必须遵循“合理度”原则,且通常仅限于临时性的任务更替。
另外,对于一些占用时间极少的辅助性琐事,法律倾向将视为职场互动的一部分。例如,一名办公室行政助理被要求每周将垃圾推到街边,或者偶尔为到访客户准备咖啡。这类负担较轻且具有临时性质的杂务,通常被视为其员工应接受的职业帮助,不构成合同权利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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