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男子以500元的价格找了个妹子去开房,结果刚到约定地点楼下,就被民警给抓了。之后,公安机关认定男子Pc,并对其作出拘留15日和罚款5000元的顶格处罚。男子不服,将公安机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李先生和朋友在外聚餐,酒足饭饱后独自回到宾馆。由于时间尚早,无所事事的李先生就想找点乐子,于是在某软件上找了位中间人昵称“浅笑心柔”,希望对方能推荐个妹子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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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笑心柔又通过一位中间人昵称“梦”,联系到了女子曲某。之后浅笑心柔和梦传达了的意思,与李先生约定一晚上500元,然后将地址发给了李先生。

李先生立即打车前往目的地,可是当他准备进入曲某所在单元楼时,几位身穿便衣的警察突然冲了出来,将李先生当场抓获。之后,这几位警察又到19楼将曲某也抓了起来。

后经了解,这几位民警是接到举报,称案涉小区内某单元19楼有不正当交易的窝点,所以就一直在小区附近蹲守,直到看到李先生的出现,而且李先生表现得鬼鬼祟祟的,所以才将其抓获。

之后,有民警对李先生和曲某分别进行了询问,并依据询问笔录和相关法律规定,认李先生存在Pc行为。但由于李先生始终不认罚,故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顶格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有Pc行为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李先生不服,他认为自己和赵某什么都没做,而且也没有任何联系,所以不能算Pc。

可是李先生去申请行政复议,却遭到了驳回。

无奈之下,李先生请了一位律师,将公安机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在法庭上,李先生的代理律师称:

首先,李先生并未与曲某直接商谈价格,而是与中间人浅笑心柔和梦协商了价格500元/次,而中间人心柔、梦与曲某并非同一个人,所以商谈价格的主体不匹配。

其次,李先生与曲某未曾见过面,也没有进入曲某的房间,更也没有付过款,所以不构成嫖娼。

退一步讲,即便李先生的行为属于Pc,但其并未正式实施不正当交易行为,所以也应当减轻处罚。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撤销对李先生的处罚。

为了证实对李先生的处罚正确且适当,公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李先生和曲某分别与中间人浅笑心柔和梦的聊天记录;

(2)李先生与曲某各自的询问笔录。

根据以上证据,公安机关认为李先生与曲某之间虽然没有直接联系,而是二人通过中间人浅笑心柔与梦联系的,但这并没有影响李先生与曲某之间的意见传达。

因此,可以认定李先生与曲某达成了Pc合意,且谈过了价格500元/次。

根据《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PC,并依法处理:

(1)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就Pc行为达成一致;

(2)已谈好价格或已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或者已发生关系的,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

由此可见,只要李先生和曲某谈妥价格,即使二人未发生关系,都不影响对Pc行为的认定。

而李先生到案后,坚决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故不适用减轻处罚的条件。

因此,公安机关对李先生作出顶格处罚,并无不妥。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安机关的说法,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

李先生不服,他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李先生坚称自己的行为只能算作违法预备,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李先生批评教育,但不应顶格处罚。在法律实践中,就算是完成了不当交易行为,一般也不会顶格处罚。

可二审法院还是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

李先生还是不服,他又申请了再审。

在再审时,李先生找了一个解释《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其中第2条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李先生认为即便自己的行为构成Pc,但毕竟未发生关系,应当从轻处罚。

再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先生的再审申请。

最后,李先生穷尽手段,历经3次诉讼,结果3次全败,这也让他真正感受到,违法犯罪之事坚决不能做,否则有理都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