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意识到合并到自己的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话,适用45%的税率,税负较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夏某某为了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要求将奖金分配至他人名下,逃避缴纳税款被稽查,补缴税金及滞纳金并被处少缴税款0.6倍罚款。
处罚事由显示,根据夏某某的情况说明:2021年,苏州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应收款奖罚办法,把大客户的应收账款收回奖励20万元分配给夏某某团队,团队实际分配给了夏某某,7月份发放前,夏某某意识到合并到自己的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话,适用45%的税率,税负较高。
因此,为了少缴税款,夏某某找到了负责发放奖励的财务副总监庄某红,跟他说该笔奖励应该分配给团队中的袁某华,而不是分配给自己的,要求公司把奖励发放给袁某华,并以袁某华的名义申报个人所得税。庄某红在扣除税款之后于2021年7月31日打款173929.92元给袁某华,袁某于当天在扣除之前垫付的费用1000元之后,将172929.92元打到了夏某某的银行账户。
夏某某表示,其之前所任职的公司苏州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并不知道此事。公司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协查通知后,要求说明此事并更正错误申报。
夏某某于2023年8月9日主动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APP中对其2021年的申报表进行了更正申报:将2021年取得的上述200000元奖励添加到“工资、薪金”项目进行综合申报,更正申报后根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APP提示,当年应补缴90000元,滞纳金18225元。夏某某于当日补缴了税金,并缴纳了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夏某某在上述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虚假申报行为,属于偷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对夏某某处少缴税款0.6倍处罚计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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