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是滥用职权吗”?安徽蚌埠,项目建设需砍伐28棵杨树,可树主人对60元一棵的赔偿金额不满意,不料村支书竟偷偷办理采伐证,一夜之间树全被砍倒,树主人:我的树他凭什么办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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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大姐和吕大哥是这20多棵杨树的主人,这些树是30年前她和大哥一起种下的,如今两人毫不知情,树就全被砍掉,她感到非常心疼。

吕大姐说,事发当天早上,她像往常一样下地干活,刚走到自己地头,就看见自家20多棵杨树成排倒在地里,走近一看,树竟全部被人用电锯从根部锯断。

那么,到底是谁砍的树?对方又为什么这样做?

吕大姐四处打听砍树人的下落,此时,住在附近的村民李先生表示,当天凌晨2:20起来时,听到有伐树的声音,他就从2楼走下来,看见有6个人、2台油锯在伐树。

李先生感到好奇,便询问对方,为什么半夜三更来伐树,对方表示,是项目部让他们来伐的,白天不能伐树,因为树不是他们的,而是村民的。

工人口中所说的项目部,就是农田附近的书香兰亭小区项目,吕大哥吕大姐表示,之前为了征收的事,村里的宋书记曾找过他们,要求他们把地卖给开发商。

但吕大哥吕大哥两家没签字,吕大哥表示,这些杨树就是村书记指使人砍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开发商征地,那么事实是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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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来到镇政府了解情况,对此负责人表示,杨树是镇政府要求村委会处理的,但村里面晚上2点去处理树的事情,镇里面并不知道。

镇政府负责人还说,村委会办了林业采伐许可证,此次砍树并不违规,然而,吕大姐却说,她对办理采伐证的事一无所知。

吕大姐:我这树长得好好的,他怎么给我砍掉了呢?他白天都不砍,晚上2点多钟来砍,根本就没经过我们同意,也没跟我们俩讲。

这些杨树明明是吕大姐和她大哥的,那么村委会是如何在树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成功办到采伐证的呢?

为查清楚事情的真相,记者再次来到镇政府了解情况,此时,负责人拿出一张《树木采伐许可证》,然而上面写的林木起源却是集体。

按照吕家兄妹的说法,这些杨树明明是他们个人30多年前栽种的,如今怎么就变成集体的呢?

负责人说,当时将此事交办给村里后,由于这些树栽在路边沟边,便以为属于村集体所有,并不清楚这些树是个人所种,这个要村里边才能核实清楚。

对此,吕大姐表示不认同,随后,吕大姐拿出她家的土地承包证,从上面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树栽在吕大姐家的承包地里,西边的邻居正好是村支书宋某。

拆迁补偿表上,镇村两级也承认,这些杨树归吕大姐和吕大哥所有,上面还写着每棵树的补偿标准是60元,总共28棵树,价格是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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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负责人表示,这笔钱已经支付给吕大哥吕大姐,已经打到他们相应的账户上,但他们一直没去拿钱,可能是他们不愿意,所以一直没签字。

既然村委会明知道这些树属于村民个人,为什么还要以集体名义办理采伐证呢?

记者找到村书书了解情况,然而对方电话却一直无法接通,记者再次质问镇政府负责人,负责人说:补偿方案也是村里边往上报的,镇里边也不太清楚。

记者:村里的做法就是矛盾的,但是我们镇里面认可吗?负责人被记者问得哑口无言,既然这些树是吕大姐家的,那么村委会有没有权利办理采伐证呢?

随后记者来到林业部门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树木属于村民本人,采伐证应该由林权权属人,也就是村民本人来办,集体不可以代办。

负责人表示,由于当时申请资料上写的是树归集体所有,并且有镇村两级的盖章,所以他们就没去现场勘查,直接给村委会办理了采伐证。

工作人员称:我们要进行下一步调查,由森林派出所介入,到乡镇、到地块,进行再一次核查。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杨树属于谁,采伐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在各项盖章齐全的情况下,林业部门办理证件并无不当,关键过错在村这一级。

村支书明知道树木是个人的,却以集体名义去办证,还把树木砍倒,不仅侵犯个人财产权,还涉及滥用公共权力,在赔偿村民损失的同时,还要追究行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