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又一非银机构监管评级办法发布。
2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开了《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管理等6项评级要素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评级,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监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机构风险越大,需给予更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通知》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全面评估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分类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解释称。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7月,金融监管总局还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该办法扩大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增加售后回租、汽车附加品融资、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等业务。《通知》综合评价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情况,将不同的监管评级结果作为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依据,对于风险较大的汽车金融公司,限制开展高风险业务,利于有效控制对外业务风险。
《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有关“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措施,通过健全和完善汽车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汽车金融公司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引导汽车金融公司坚守专营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围绕服务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提升专业金融服务能力,丰富汽车消费信贷产品供给,满足居民购车消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要,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扩大内需。
2023年6月发布的《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2年年末,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达到9891.95亿元,总体保持稳定;零售贷款余额为7852.58亿元,同比略降3.51%;库存批发贷款余额为1126.9亿元,同比上升8.73%;融资租赁余额61.5亿元,增幅29.45%。
评级要素权重如何设置?
《通知》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和附则,从总体上对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规范。
在第二章评级要素方面,《通知》显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指标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10%)、资本管理(10%)、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能力(20%)、消费者权益保护(15%)、信息科技管理(10%)。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按照指标权重汇总形成;评级综合得分按照各评级要素权重汇总形成。在评级综合得分的基础上,根据评级调整事项对评级级别和档次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通知》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照该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金融监管总局对监管评级复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被评级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反馈各省级派出机构。
“《通知》的主要特点是通过评级要素的设置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转变经营理念,严守合规要求,强化风险防控,发挥专营专业特色功能。”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一方面,评级内容体现了最新监管要求,结合近年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资本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制度,将有关监管要求纳入评价内容;另一方面,评级内容反映行业特点,专设“专业服务能力”评级要素,突出强化汽车金融公司专业能力建设的监管导向,引导汽车金融公司坚守专营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围绕服务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提升专业金融服务能力,丰富汽车消费信贷产品供给,满足居民购车消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要,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扩大内需。
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其中1—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汽车金融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直接划分为5级。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汽车金融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评级结果如何运用?
《通知》第十八条明确,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第二十条明确,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具体来看,监管评级为1级、2级的汽车金融公司,除开展《通知》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专项业务(专项业务包括:发行资本工具;资产证券化业务;套期保值类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监管评级为3级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开展除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汽车售后回租之外的基础业务。
监管评级为4级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汽车贷款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除外)业务;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库存采购贷款业务;汽车残值评估、变卖及处理业务;与汽车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和服务等基础业务。
监管评级为5级的汽车金融公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汽车残值评估、变卖及处理业务等基础业务。
“制定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充分反映当前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特点、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引导汽车金融公司专注主业,围绕服务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提升专业金融服务能力,是十分必要的。”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同时,综合评价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情况,将不同的监管评级结果作为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依据,对于风险较大的汽车金融公司,限制开展高风险业务,利于有效控制对外业务风险。
1月4日,金融监管总局统计监测司曾表示,要形成框架一致、流程规范、责任明确、线上运行的各类金融机构监管评级体系,加强评级流程跟踪管理,强化监管评级在风险评价判断、高风险机构认定、监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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