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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中介

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看今日案例。

01

基本案情

朱某(化名黄某平)从事二手车中介业务,陪同某汽车租赁公司经理常某一起到汽车销售公司洽谈购买二手车,促成常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符某签订了购买二手“保xx”的《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车价360000元并支付了10000元定金。

朱、常返回后,汽车销售符某与中介朱某微信联系,告知出卖的车辆有问题不能交易,欲将10000元定金退回。中介朱某向符某谎称公司财务给其业务费用为100000元,只退10000元公司会以为是走私单,所以公司再给符某打款90000元,由符某一次性退给其100000元,并向符某提供了户名为赵某的银行卡账号,谎称是公司财务的账户,要求符某将100000元退款打到该卡上。

同时,朱某向购买方常某隐瞒车辆不能交易的客观事实真相,告知常某再给符某账户转账90000元,符某将派人把车送到。常某信以为真,随即给符某账户打款90000元。符某收款后当日向朱某指定的账户银行卡上转账100000元。朱某又向常某隐瞒符某已退款的事实,将此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并将手机关机,不再与常某联系。

常某无法与朱某联系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朱某因诈骗罪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常某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符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常某支付的购车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18191.66元。

02

法院判决

桃江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与符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本案中因常某所购买的车辆有问题导致无法交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依法终止,符某、汽车销售公司应退还常某其所收取的购车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符某在本案中是否已经履行了退还购车款的义务?

法院认为,朱某与常某一起到汽车销售公司洽谈购买汽车相关事宜,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车辆买卖的相关事宜均由朱某与符某联系,常某对此行为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常某按照朱某的指示向符某打款90000元,且通过朱某了解所购买车辆的后续相关事宜,故虽然朱某没有常某的书面授权,但常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其在事实上已授权朱某代其处理汽车购买的相关事宜。

在这种情况下,符某作为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有理由相信朱某系常某的代理人,代理其从事相关事务,符某按朱某的指示将购车款退还至其指定账户并无不当,应认定符某已依法履行了退还购车款的义务,故常某要求符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常某因朱某诈骗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向朱某主张权利。判决后,常某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介人跳过委托人与卖家联系,形成事实上的代理关系,导致后续被骗。除了本案情形外,中介常见的非法手段有:隐瞒真实价格;虚构涨价信息;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利用虚假“群体效应”促进签约等。

法官在此提醒:现实生活中,中介诈骗呈现手段新颖,规避法律的情形,建议当事人在进行商务活动时时,一定要选择正规中介公司,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止损,及时报案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重大交易事项,需亲自核对,谨慎付款。

编辑 李倩云

责编 唐 衎

审核 金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