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将信访事项划分为六类,具体包括:涉法涉诉类事项、仲裁类事项、党员申诉类事项、行政程序类事项、纪检监察类事项以及普通信访类事项。我们了解到,针对普通信访类事项设有“三级终结不受理”原则,即通过处理、复查、复核程序后,信访人应对同一事项尽快停止信访行为,但尽管如此,相关职能部门仍负有困难帮扶等义务。
关于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是否存在终结规定呢?(以下内容参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此为公开文件)
首先,如满足以下几点,涉法涉诉类事项应予终结:
(一)经过复查程序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意见,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定性精准,处理恰当,而且信访人在此过程中无法提交新的证据。
复查程序维持了原有的意见,但若当事人无法再提出新的证据,则认为所反映的事项已被终结。
(二)若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已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解决,然而当事人仍持续信访,新提出的诉求超越了相关规定范围。
若合理诉求得以解决后,再提出不合理诉求,则认为所反映的事项已经终结。
(三)若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已经妥善解决,当事人表示接受处理结果,之后因为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
若重复反映同一事项,且前一事项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的,认为所反映的事项已经终结。
(四)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案件无法得到侦破、审理完毕,或者嫌疑人无法被追捕归案,而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拒绝提供协助的。
若由于客观因素导致事项无法解决,信访人又拒绝配合,则认为所反映的事项已经终结。
对于以上的第一、四项问题,若信访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则应继续按照既定流程进行处理。
其次,涉及到的涉法涉诉事项终结程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终结结论的作出需经政法部门复核后以书面形式呈现。
类似于信访程序的“三级终结”中复核意见书。
(二)在作出终结结论之前,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核,重点关注信访人所反映的诉求是否已被有效解决,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若符合终结规定,则按照终结程序做出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做决定。
终结以是否已解决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三)已终结的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处理部门,并告知同级信访部门;若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事项,还应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备案;若为省级政法部门终结的案件,也需向中央政法部门汇报备案;处理部门在收到终结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告知,并同时转告信访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
在向信访人告知程序已经终结时,相关部门应做好政策解释及情绪疏导工作,劝导其停诉息访;当同一事项再次被反映时,告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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