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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打架斗殴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

参与殴打的人有四五个

为什么只判两人赔偿医疗费

近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8日,张某在钦州某修理厂与钟某发生争执,进而演变为肢体冲突。当天晚上,双方再次约定在钦州市四桥底见面,钟某带领数人对张某实施殴打,警察赶到后才得以制止。

张某因此次殴打受伤住院,经司法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张某因伤住院两天,其伤情包括左侧第1趾近节趾骨骨折、左侧头皮软组织挫伤和鼻中隔偏曲,花去门诊医疗费570元、住院医疗费2508元,伤情鉴定费800元。

2023年1月6日,公安局对钟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对赖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因医疗费问题协商未果,张某便把赖某和钟某起诉至钦北去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赖某和钟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钟某在发生争执后,纠集赖某等人对张某实施殴打,导致其受到轻微伤。这一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钟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张某与钟某在事发当天曾发生争执并互殴,但在四桥底会面过程中,钟某却突然对张某实施殴打,张某并未还手。法院认为,钟某主张张某有过错的理由不成立。

此外,虽然当时参与殴打张某的有四五个人,但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仅有本案的赖某和钟某,其他侵权人的身份不明。由于属于共同侵权,在其他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张某有权就已确定的侵权人先行起诉,故钟某主张本案不具备起诉条件并请求驳回起诉的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院依法认定张某的损失总额为5582元。

法院判决

钦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赖某、钟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5582元。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钟某与张某发生矛盾后,纠集赖某等人共同对张某实施殴打,造成张某受伤。这一行为明显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钟某和赖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钟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张某的损失应当进行合理的赔偿。本案中,张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于这些损失,钟某和赖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避免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同时,当遇到纠纷时,应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如寻求法律援助或进行调解。这有助于我们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广西高院

来源:钦北法院

编辑:莫啁媚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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