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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承租某村委会的鱼塘用于建设厂房,因填平坑塘购买土方的成本较高,正当他发愁之际,“好事”就上门了......

张某某

我有一些工业固废和建筑垃圾要处理,正好往你的鱼塘里面倒作填料。

杨某某

还可以给你些“场地费”。

太好了,不但可以“变废为宝”,还有钱赚!

李某某

李某某明知张某某、杨某某是运输、倾倒固体废物,仍然将租赁的鱼塘地块提供给张某某等人倾倒。在他看来这既节省了填土的成本,还可以收取“场地费”,可谓“一举两得”。经相关机构鉴定评估,前述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共12448.8吨,当中包含的工业固废和建筑垃圾夹杂着大量的危险废物,其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周边土壤和水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需2500多万元,目前生态环境部门已投入338万多元费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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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27日指控李某某提供堆填场所给他人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以污染环境罪向高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24年1月3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高要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于2024年1月25日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支付各项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合计2919万多元。

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坚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的损害赔偿责任,有效促进治理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下一步,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发挥生态检察工作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助力推进受损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态权益,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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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当前,某些主体仍存在污染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错误观念,为了一些蝇头小利不惜铤而走险,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处置污染物,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本案中,李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提供场所给他人倾倒并掩埋污染物,罔顾对周边水土及动植物生存状态的污染和破坏,最终害人害己,得不偿失。在此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心存侥幸,将生态环境作为谋取利益的牺牲品,否则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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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失和费用的范围】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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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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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