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讹人!”四川绵阳,一5旬女子带老母亲跟着某旅行社去游玩,谁曾想老母亲玩累了回酒店睡了一觉,就再也没有醒来。后经鉴定,女子老母亲的死因是猝死。可女子却认为,旅行社安排了长途跋涉,让老母亲累着了,而且导游未能及时救助老母亲,故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
(来源:红星新闻)
谭女士已有50多岁,她与丈夫经营着某国际旅行社的一个经营点,谭女士是负责人。
2022年5月,谭女士的母亲刘某带着闺蜜们在谭女士那里报了个团,要去山东和中朝边境游玩。
谭女士担心母亲刘某的身体,便叫上妹妹小谭跟团陪同母亲一起游玩。为了让母亲玩得舒服点,谭女士提前联系了山东的一家旅行社安排了导游服务。
5月23日上午,谭女士和妹妹小谭带着母亲刘某和她的闺蜜们,一起跟着导游去了济南玩耍,下午一群人又去了聊城游玩,晚上入住在聊城的一家酒店内。
万万没想到,在次日凌晨5点多,谭女士突然接到刘某闺蜜的电话,说刘某睡得太死叫不醒。谭女士姐妹二人赶到刘某的房间时,母亲已不省人事,于是谭女士立即叫了救护车。
可当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刘某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后经鉴定,刘某的死因是自身疾病导致。
谭女士姐妹俩伤心不已,谁能想到行程刚开始,母亲刘某就客死他乡。
在为刘某办完后事,谭女士找到山东的那个地接社,要求对方赔偿28万,理由是地接社安排的行程,累着刘某了,这是导致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谭女士将地接社告上了法院,索赔15万元。
那法院是否会支持谭女士的诉请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案件,谭女士主张地接社存在过错,是导致其母亲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旅游法》第71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既然如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谭女士证明地接社存在违约行为,且这个行为与刘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在法庭上,谭女士称:
1、我带的团都是七八十岁的老年人,可地接社安排的行程却十分紧,而且需要长途跋涉,这对年轻人来说都很累,更别说刘某等老人了。
刘某因为过度的劳累,诱发了自身疾病导致猝死,故地接社存在主要过错。
2、我在发现母亲刘某不省人事后,就立即拨打了120,然后尝试联系地接社推荐的导游,但该导游十分不负责,直到急救人员赶到现场,都没有出现。
这说明了地接社推荐的导游十分不负责,无法提供及时的救助义务。
但地接社辩称:
1、谭女士自己也是搞旅游的,她应该知道去山东和中朝边境的旅游时间是十分紧凑的,而且在安排导游之前,我们已经事先告知了路线,谭女士也签了字。
2、在5月23日济南和聊城的行程中,并没有什么需要攀爬的地方,基本都在平地走路,活动强度并不高,而且每次游玩结束后,中间都安排了较长的休息时间。
3、刘某是突发疾病猝死,就连医护人员赶到也无能为力,那导游到不到场,并不影响结果,如果非要导游提供24小时的陪护服务,那就不是这个价了,也不现实。
法院的观点是:
第一,地接社所安排的行程是否合理?
法院调查发现,地接社安排的是第一天上午先去了大明湖景区游玩了一个多小时,然后去黑虎泉景区,中午吃完午饭后就去了聊城,并于当晚6点多入住了聊城的一家酒店。
这个行程看起来并没有不合理之处,而且谭女士也经营旅游业务,对这类行程安排应当十分熟悉。
既然谭女士在地接社安排的旅行线路上签字确认,这说明行程并未超出老年人可接受的范围,谭女士对该行程是认可的,那地接社就不存在过错。
第二,导游是否尽到了对刘某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地接社对于旅行团的游客们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但这个义务不能是无限大的。
按照谭女士的说法,导游应当24小时陪护刘某,否则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刘某出现身体不适,但这并不现实。
根据诊断报告显示,刘某的死亡是因其自身疾病导致,故地接社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谭女士的诉请。
最后,打感情牌让法院判决给点赔偿,这是对无过错方的不公平。因此,希望今后类似的案件,法院还是要坚持公平和正义,不能助长谁死谁有理的歪风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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