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李大妈忙完了一曲广场舞,感觉肚子有点饿了,便打算去小区里的超市买点菜。超市她常来,轻车熟路,很快就选购了一篮子的东西,有肉有菜,准备结账走人。
到了收银台,李大妈才发现人特别多,队伍排得长长的。抬眼看了下时间,已经快中午了,如果再排队等下去,恐怕赶不上给孙子做饭了。
正焦急间,她看到几个年轻人拿着东西在旁边的一个机器上扫码付款,动作麻利,很快就付完离开了。这让她眼前一亮,想起儿子之前教过她怎么用这种自助结账方式。
李大妈在心里暗自庆幸自己学得还挺快,便学着年轻人的样子,把挑选好的东西一件件放到机器上扫码。没想到第一次尝试,心里还是有点紧张,手都有点抖。扫完所有东西后,她拿出手机准备最后扫一下就走人。可就在这时,突然警报器响了!
这突如其来的警报声让李大妈的心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她愣在那里,看着超市的工作人员围了过来。
一个店员语气严肃地问她:“您袋子里是不是有没结账的东西?”
李大妈心里咯噔一下,结结巴巴地说:“没……没有吧,我都扫过了呀。”
店员没说什么,直接把李大妈带到了休息室。李大妈这时心里更慌了,手都开始抖了。店员仔细检查了她购物袋里的东西,然后告诉她,有一块肉没有扫码付款。
“啥?这怎么可能!”李大妈急得都快哭了,“我经常来这里买东西,怎么会故意漏扫呢?这肯定是扫码机出问题了。”
店员似乎不太相信她的话,语气严厉地说:“这种行为是盗窃,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李大妈一听“盗窃”两个字,吓得脸都白了。她赶紧解释说:“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不懂这个自助结账怎么弄,你们可别把我当小偷啊!”一边说一边就差跪下来求他们了。
店员见她吓得够呛,就缓和了一下语气说:“我们之前就注意到你了,但一直没抓到证据。这次可是人赃并获,你说怎么办吧。”
“怎么办怎么办?”李大妈急得团团转,“你们说吧,只要不把我当小偷,不报警,怎么罚我都行。”
店员眼睛一亮,开始狮子大开口:“这样吧,根据我们店的规定,这种行为要罚款20000元。”
“20000元?”李大妈差点晕过去,“我哪有那么多钱啊!你们高抬贵手,少罚点成吗?”
店员似乎不太愿意松口:“这是我们超市的规定,我也做不了主。您要觉得多,我们可以再商量商量。”
李大妈心里明白自己肯定是被讹上了。但想到如果不同意,他们真有可能报警处理,那样自己在小区里可就出名了。于是只好硬着头皮说:“那好吧,我先给你们3000元,剩下的17000明天我一定补齐。”
店员沉吟了一下答应了她的要求,并让她写了一份保证书。李大妈像逃出牢笼一样离开了超市。
回到家后,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怎么稀里糊涂就变成了“小偷”。想来想去只好跟儿子实话实说。
儿子听完怒不可遏:“这还了得!他们这是明目张胆地敲诈啊!走,咱找他们去!”
第二天一早,儿子和民警来到了超市。在民警的协调下,超市最终写了一张谅解书,要求店员退还李大妈支付过的3000元。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第一百八十六条中,也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由于超市方面未能正确处理李大妈未结账的商品,导致警报器误响,给李大妈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李大妈可以选择要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超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他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大妈的损失。
对各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与处罚:
1. 李大妈:从描述中可以看到,李大妈是因为不懂得自助结账方式而误将未扫码的商品带出超市,她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然而,她应该对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消费者,她有义务了解超市的结账方式并按照规定进行结账。因此,李大妈应当对自己的过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超市方:超市方作为经营者,有责任确保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当发现消费者未结账的商品时,他们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大妈可以选择要求超市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超市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他们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大妈的损失。具体赔偿数额可以根据李大妈的损失情况、超市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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