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出身农村,20岁那年嫁到了南宁这个陌生的大城市。丈夫许某是南宁本地人。

婚后,他们有了一个聪明伶俐的儿子,取名许某庭。姜某十分疼爱这个儿子,她总是对许某说,一定要让儿子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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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赚取儿子的学费,姜某开始在南宁城里捡废品。天没亮她就起床出门,到处捡拾可回收的垃圾。姜某双手沾满污渍,浑身散发异味,但她从来不在意这些。

只要一想到能够供儿子上学,心里就充满欣慰。许某庭高中毕业后考入了别的城市的大学。姜某为此高兴很久。

然而,上大学后的许某庭却改变了性格,不再和父母联系,也不再要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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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听到事实后几乎昏过去,认为孩子不争气,自己白白辛苦多年。就这样,她和儿子渐行渐远,丈夫许某也去世了,留下蒋某一个人生活。

自那时起,姜某便独自一人生活,白天,她仍旧在城里各处拾荒,收集各种废旧物品。

傍晚时,她会把这些废品都装进袋子,一袋一袋地运回自己的住所。她总是乘坐电梯上下搬运,来来回回十几趟,直到将所有废品都运上自己住的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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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邻居们还能体谅姜某,没太计较她的行为。但八年过去了,许多业主实在看不下去,纷纷向物业投诉,要求解决问题。物业也头疼不已,去找姜某协调,但被她骂了回来。

后来,物业算了算这八年姜某额外使用电梯的费用,竟然高达三万元!于是贴了通知单到她家,让她支付这笔费用。谁知姜某不仅不认账,还把通知单贴回了物业的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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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姜某收垃圾时不小心跌伤住了院。邻居们见她暂时无法搬运废品,既高兴又着急,赶紧让物业把电梯打扫干净。

就在姜某还在医院时,业主们又决定采取法律手段,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姜某停止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姜某出院回来后收到了诉状,很生气,认为自己作为业主也有权利使用电梯。再说她收垃圾也是正当职业,不应限制。

双方你来我往争论不休。最后,邻居们软下态度说,如果姜某停止搬运废品,他们可以分担她的电梯费如果继续下去,她就必须自己付这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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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儿子也嫌弃过自己,姜某难过不已。她点头答应了邻居们的要求。一个孤寡老人,也没别的选择,只能接受现实结束多年的习惯,开始适应新的生活方式。

这场纠纷终于以和解告终,但姜某心里却难免惆怅难过。

【以案释法】

我们结合案情依法对以下问题进行解读。

一、公共设施使用权的界限

从法律上讲,姜某作为业主,确实拥有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的权利,这是她作为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应对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

具体到本案,如果姜某的行为(即频繁利用电梯搬运废品)导致电梯的过度消耗甚至损坏,且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那么她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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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行使这些权利应当遵守约定和按份共有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这里涉及到权利边界的划定,即个体的权利行使不应妨碍公共利益,因此,姜某虽然有权使用电梯,但其使用方式和频率应当考虑到其他业主的权益。

二、物业管理责任的履行

物业公司有责任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有责任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

在本案中,由于物业公司并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姜某对电梯的过度使用问题,使得问题逐渐升级,最终导致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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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和建议,对涉及共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作为公寓楼的管理方,有责任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物业在此过程中的不作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额外费用的合理性与承担

物业公司计算出姜某过去八年使用电梯的额外费用为三万元,并要求其支付。这里存在一个主要的争议,即这笔费用的合理性和责任归属问题。

合理性主要体现在是否可以量化姜某过度使用电梯所导致的电梯额外维护费用;责任归属则涉及到如何确定该笔费用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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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姜某的行为确实导致了电梯的额外消耗和维护成本,那么她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在实际解决此类纠纷过程中,法院一般会依法审查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规约等相关内容,参考现行法律法规,兼顾当地习惯,综合判断争议的解决方案。

若双方可以达成和解,既能节省法律成本,也有利于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这也正是《民法典》和《诉讼法》所鼓励的方式。

在此过程中,业主们的理解和帮助,对于姜某的困境也有所减轻,体现了社区互助和谐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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