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发布了“沧建罚决字﹝2023﹞第026号”和“第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州市住建局分别对沧州建投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浩铭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各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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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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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书
上述文书载明,沧州建投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长芦世纪城1#、2#、3#、4#、5#住宅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沧州浩铭创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悦隽风华12#、13#、16#、17#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前述两家开发商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规定。
2月19日,沧州市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335项,分别对上述两家开发商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5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㈠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㈢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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