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景区台阶处踏空摔倒,

十级伤残,

她认为是景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没有张贴警示条

才导致她摔倒,

于是将景区告上法庭,

向其索赔27万

来看看法院如何判决吧~

2月21日,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 张女士与好友同游某景区,在众人就要结束参观时,张女士在距离景区出口不远的台阶处踏空摔了一跤。 张女士因摔伤造成肱骨骨折、肩关节脱位。经鉴定,张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图文无关)

事后,因协商未果, 张女士将管理该景区的文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张女士诉称, 台阶系景区在平整路面设置的一级10厘米的下降阶梯,台阶附近无任何警示标识,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担责。

(图文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文旅公司作为景区管理机构,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在景区设置台阶时应避免容易导致游人踏空的设计,在危险处应作出警示标识引起游人注意。 但是,原告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景区这一陌生环境行走时,应提高自身注意程度。 张女士未注意到前方的台阶导致自身踏空摔伤,具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上, 法院认定被告文旅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张女士自身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等情况,法院酌定文旅公司对张女士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担8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文旅公司需赔偿原告张女士5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