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墨江县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某某涉嫌受贿、贪污一案,对刘某某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普洱市纪委监委组织5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旁听案件庭审,“零距离”接受反腐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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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采信、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意见建议,切实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1.5万元。2010年5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与刀某某等人采用虚开票据、虚列支出等方式,套取各项财政资金设立账外账,金额合计181.457747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刀某某等人以办事、外出考察学习等名义共同私分账外资金43.194万元,其中刘某某个人分得7.944万元人民币。

西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套取财政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一个案例就是一本教材,一次庭审就是一场课堂。接下来,西盟县人民法院将继续通过开展旁听庭审活动,把职务犯罪庭审现场变成反腐倡廉重要课堂,以案释法、以审促廉,实现“庭审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切实增强公职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氛围,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贡献司法力量。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来源:西盟县人民法院

图片|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