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张女士担心失主着急,与失主取得联系后,便把苹果手机归还于失主。失主也很讲究,给了张女士一个装有现金的大红包,作为感谢。可张女士打开红包后,大吃一惊,里装的竟是31张假币!网友:“使用假币违法,失主把自己套进去了!”

(来源:巨浪视频)

张女士参加完一场亲戚的聚会,走路回家,没想途中发现地上有一个亮闪闪的东西,走近一看,是一部手机,而且是苹果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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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捡起来擦了擦,发现手机除了沾了点灰尘外,其他都完好无损,如果换一个人,或许有将手机据为己有的想法,大几千呢。

但张女士第一时间想到的是,丢了苹果手机的失主一定很着急,一定会回来找她的手机。

左右看了看,都没有看到人后,张女士决定还是在原地等待一下。

没过多久,手机响起,一个陌生号码打了过来,张女士猜测可能是失主,立即接通电话。

电话中传来非常好听的女声,只是对方的语速比较快,显得有些焦急,张女士能理解,她是怕自己挂电话。

张女士非常体贴的安慰对方,让对方不要急,她不会将手机据为己有,双方经过沟通后,张女士与失主约定了归还手机的地点。

失主很客气,说要给张女士包一个红包感谢她,张女士不是贪钱之人,于是推辞说,“没关系,举手之劳,不用包红包。”

当天晚上,张女士见到了失主,一个年轻女生,对方接过手机,检查了一番,确定没有损坏后,松了口气。

而后,女生从口袋里拿出一个红包递给张女士,张女士拒绝说不要,女生还强行塞给她。

可能是不好意思,张女士没有打开红包看,直接就交接了,等到第二天打开,把里面的钱拿出来,张女士大吃一惊,里面竟然有31张一百元的,只是全部都是练功券!

张女士像是吃到螳螂一样,又气又恼。对此,张女士表示,“感谢费可以随意给,不给都没事,但不能这么侮辱人。”

事发后,张女士打电话报警,民警联系到失主,失主也承认红包里的不是钱,而是练功券!

1、注意,并不是只有伪造、使用假币才违法,使用假钞同样违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是否构成犯罪,以4000元为分界线,小于4000元的,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和10000元以下罚款。

大于4000元的,不好意思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张女士打电话报警了,警方是否会对失主作出拘留和罚款处罚呢?

我们认识的假币,和法律上说的假币,是有一定区别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对什么是假币做出了界定。

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也就是说,要足以使公众误辨的假币,才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

失主在红包里面装的31张假币上,标明了“练功卷”三个字,社会公众并不会把这假币误认为是真币,所以警方不会对失主进行治安处罚。

3、张女士作为拾得遗失物的人,可以要求失主给付报酬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也就是说,拾金不昧,即是传统道德对每个人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

因此,张女士捡到手机后,不能据为己有,应该归还给失主。

至于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要不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要看失主有没有进行承诺。

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如果失主承诺愿意给拾得人一定的报酬,按照法律规定,失主应该履行承诺,支付费用,如果失主没有承诺给予报酬。

民法典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得人有保管遗失物之职责,拾得人在履行了保管职责之后,失主应该支付相应的保管费。

网友觉得失主太过分了,“大过年的,包个50、100给人家都行,虽然少了点,但说得过去,包练功券给人家,太侮辱人了。”

“你可以不给,也可以少给,但万不可用假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