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来自京康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张路律师处理的一个关于某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案件。

日常生活中,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一些区片被划定征收范围是很常见的事情,然而有时,一些征收实施部门为了赶进度、为了压低补偿,让老百姓签空白协议或者签完协议后,借拿回盖章之名不给老百姓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原件,时间一长老百姓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什么,或者签了空白协议,最终空白协议上写的是什么一无所知。那么我们面对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下面请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跟您聊一聊。

案件事实

H先生是四川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后因某项目建设的需要,该村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征收方开始挨家挨户谈补偿,经过几次谈判H先生便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签了字,然而征收方却说协议要收回,盖完章后才能给,H先生没多想便答应了,然而几个月过去了,始终没有拿到补偿协议,也没有拿到补偿款。H先生多次找征收方索要补偿协议,但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一时间H先生不知该如何处理,跟家人商量后决定寻求律师帮助,经过咨询决定选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张路律师为其维权。

京康律师风采

张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根据当事人自述并结合当前材料情况,协助当事人向该镇某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核实该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某府邮寄了《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要求申请公开当事人签订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同时要求被申请人通过邮寄以书面的方式答复当事人。然而某府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进行正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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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张律师认为,某府对于当事人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规定,某镇人民政府有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职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某府于 2023年10月25日签收当事人邮寄的《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未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况下,应于2023年11月22日前答复当事人,但某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答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应确认被申请人对于当事人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府限期就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某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某府在法定限期内对当事人的《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答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