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的吴先生卷入了一场土地权属纠纷,他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便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京康律所经初步分析,为吴先生匹配了经验丰富的李金润律师代理案件。李律师进一步研究案件之后,为吴先生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

京康律师风采

按照李律师的方案和指导,吴先生先是向县林业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山界林权证、林权图和当事人与村委会签订的《自治区级以上的公益林管护合同》,县林业局于2024年3月23日签收后,迟迟没有回复。眼见过了答复期限,李律师立马草拟行政复议申请书,由吴先生邮寄给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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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议申请书中,李律师写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查阅县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一栏中,根据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里所留的地址进行邮寄申请,其在签收后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其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的规定,《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合同》涉及村民集体利益,村委会需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后,方可与被申请人签订。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均属于村委会,有权监督村委会村务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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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在该案行政复议期间,县林业局于5月14日向吴先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李律师联系到县政府,进一步沟通延迟答复的事宜,表明被申请人以合同涉及第三人村委会合法权益并向村委会征求意见为由,在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自动将答复期限延长至2024年5月14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案件结果

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质意义。最终,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县林业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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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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