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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辖区某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据悉,该物业公司在对待小区内搭建违法建筑的问题上,未履行职责和义务,未能及时上报和制止,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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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23年7月,永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就对该物业公司进行约谈,并处以罚款。为维护小区秩序和居民合法权益,执法队前期针对个别小区业主在楼顶擅自搭建违法建筑、侵占公共空间的违法行为,已在该小区内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将新增违法建筑拆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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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该物业公司仍对小区内新增违法建筑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在明知有违法建筑存在的情况下,既没有加强监管,也没有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对维护社区秩序未能起到应尽之责。对于该物业公司屡教不改的行为,近日执法队对物业公司开出第二张罚单。

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执法工作,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永丰街道分中心
编辑:周正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