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珠江流域罗甸县天然水域实行禁渔期管理的通告
罗府通告〔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规定,结合《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2024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实行全年禁渔)。
二、禁渔范围
县境内所有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
三、禁止类型
(一)禁止除娱乐性游钓外所有捕捞作业,严禁扎巢取卵、挖沙取石。
(二)禁止收购、销售、加工及利用野生鱼(虾、贝)类等水生野生动物。
四、垂钓管理
(一)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地进行垂钓。
(二)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
(三)禁止娱乐性游钓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检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以及利用国有水库开展大水面增殖渔业生产的,全部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办法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规定执行。
六、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捕期间,凡拒不配合,妨碍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枉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要依法进行调查和查处,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至举报人。对举报属实,并被相关单位立案查处的,根据《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禁渔工作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2022-02)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854-7619300)
县公安局(0854-7617931)
罗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来源:罗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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