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财产赔偿中,有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误工费。近期后台接到过许多类似的咨询,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想要知道——
误工费怎么算?有什么具体标准?
误工费是对受害人从遭受人身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暂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如果还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例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误工费不能简单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我们为大家梳理了几种特殊情况,以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从事多份工作,如何确定误工费标准?
H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与骑电动自行车的T某发生碰撞,造成T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H某驾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负全部责任,T某无责任。因赔偿问题,双方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医药费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但因原告T某有多份工作,双方就误工费赔偿标准产生分歧。
法院认为,原告T某因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使无法正常工作,损害后果与侵权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H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T某的误工损失。本案中,原告T某的实际收入由一份固定工作收入和多份兼职会计工作收入组成,应当按原告实际损失,即原告近3年银行流水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二、已满退休年龄的,是否应当赔偿对方误工费,按照何种标准确定?
L某驾车倒车过程中,将在其后方步行的D某撞倒,D某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L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D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年满60周岁后是否产生误工损失以及误工损失应否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虽然D某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但并不影响其与相关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
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D某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或者雇佣合同,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D某就职该公司的事实存在。
无独有偶,同样的案例因为证据不同,却导向了相反的结局。比如说,因为受害人仅提供了村委会误工证明且该证明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又或根本拿不出对应证据证明自己退休后还有工作,都无法充分主张误工费的赔偿。
三、实习期间遇交通事故受伤,能主张误工费吗?
实习期间W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与L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W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W某和L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W某已年满16周岁,在校期间在专业对口单位实习并获取实习报酬亦符合常理,且W某提供了实习三方协议并在学校备案,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前W某系实习学生,有相应的实习报酬。但因其未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实习收入,不能证明实习期间的收入标准,应参照S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计算其误工损失。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在实际案例当中,对于误工费的认定往往从三个角度入手:
1.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即是否有在工作(实习工作的证明,退休劳务合同等等……)
2.是否凭借劳动能力获取收入(以证明遭受损害后影响了这部分收入)
3.对误工费实际损失认定(一般以银行流水认定,主要目的在于证明其收入所主张的月工资损失标准,否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畅森律师告诉你
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项目,也往往是赔偿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主张误工费时,需要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才能有效避免不利的情况,尽量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一些特殊人群、工种的收入认定和计算,必要时还可以尽早寻求律师的帮助,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帮助全面把握案件的关键细节,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通过共同努力取得公正、有利的处理结果,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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