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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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前
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只知道找对方赔医疗费、误工费,却忘了自己家里还有未成年子女、年迈父母需要养,如果对方把受害人撞伤残了,家人的生活来源断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当然也要赔,本期我们一同了解。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共两类。第一类是未成年人。 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弟、妹妹等。
第二类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成年近亲属的范围通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等。
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丧失劳动能力(如年老、残疾、疾病等原因,需提供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或医疗证明),②无其他生活来源(没有稳定的工资、退休金、投资收益等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
二、以案说法
家住陕西的大漂亮驾驶电动车与小聪明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交警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大漂亮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大漂亮与丈夫共同生育两女一子,小女儿13周岁,儿子11周岁,大女儿已成年;母亲王阿姨75周岁,由大漂亮和另外两个子女共同赡养(共3人)。大漂亮受伤后,哪些家人属于“被扶养人”?每个人能拿多少?怎么算?
首先我们要确定被扶养人。在本案中,大漂亮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有母亲王阿姨(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小女儿(13周岁,未成年人);儿子(11周岁,未成年人)。
其次我们确定每个人的“扶养年限”。本案中,大漂亮的定残日为2022年4月18日。母亲王阿姨1946年11月25日出生,至定残日已满75周岁,扶养年限为5年;小女儿2008年11月13日出生,至定残日13周岁,用18减去13等于5年,抚养年限为5年;儿子2010年11月4日出生,至定残日11周岁,抚养年限为7年。
再次,我们需要确定“赔偿系数”。一级伤残或死亡100%,二级伤残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如果多处伤残,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附加系数。五级以下的伤残,附加系数一般在1%-3%范围内叠加。本案中,大漂亮两处十级伤残,酌定伤残赔偿系数为12%。
最后,我们用公式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扶养义务人数×扶养年限×赔偿系数。本案发生在陕西,202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9807元/年。
王阿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9,807÷3×5×12%=5961.40元
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9,807÷2×5×12%=8942.10元
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9,807÷2×7×12%=12518.94元
三、维权策略
计算时讲究步步为营,首先要梳理被扶养人名单,列出所有受害人依法应当扶养的人员;其次我们需要收集证据,诸如身份关系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扶养义务人数证明等。
在计算时需要特别特别注意的是,伤残案件以定残日为时间节点;多个被扶养人时,检查年赔偿总额是否超标,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时,只主张受害人应负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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