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看龙湾、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浙江琦角龙鞋业有限公司因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皮鞋行为 ,被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款1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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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资料显示,浙江琦角龙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01月10日,注册地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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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被查皮鞋澳轮皮鞋,“帮底剥离强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该公司生产本次被抽样基数20双,抽样销售3双(含备样1双),销售单价110元,样品是免费提供,剩余17双皮鞋均已经销售,计货值2020元,计违法所得1870元。

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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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3年11月3日,本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皮鞋(澳轮皮鞋)”进行监督抽检, 11月29日,检测机构出具的编号N**********3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依据《温州市成人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帮底剥离强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截止查获日止,当事人抽样基数20双,抽样销售3双(含备样1双),销售单价110元,样品是免费提供,剩余17双皮鞋均已经销售,计货值2020元,计违法所得187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测。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皮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以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70元,上缴财政;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