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假成真!湖南怀化,夫妻购买80万的房产,由于老公征信花无法贷款,于是只能离婚再由妻子购买,万万没想到,丈夫收入低无法共同还贷,妻子让丈夫搬离房子,丈夫:要我搬给我400000,妻子:没花你一分钱,首付房贷都由我一人承担,不给!无奈之下,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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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李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均为湖南怀化人。两人在一次相亲活动中认识,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李女士看中一套80万元的商品房,通过个人存款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

三个月后,李女士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为给未出世的孩子一个完整家庭,李女士与徐先生正式登记结婚,并举办了隆重的婚礼。

一个新生命的降临常带来喜悦。婚后的头一年,李女士诞下了一个健康的男婴。然而,喜悦之后隐藏着不幸。购房尾款需要银行贷款,但徐先生因征信记录不良,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审核。

为尽快取得房产,李女士与徐先生协商离婚,以便李女士单独进行房屋按揭。双方约定,财产及孩子监护权全部归李女士。

离婚后,李女士顺利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完成房屋购买。两人虽已离婚,但为给孩子一个完整家庭,还是同居一室。房屋交付后,两人共同出资装修,一家三口开始了新的生活。

然而好景不长。一年后,由于徐先生工作收入过低,房贷全由李女士还清,渐渐地矛盾开始积累。李女士实在忍受不了,要求徐先生搬出共同家庭。

这时,徐先生突然提出房屋共有,要求李女士支付房屋价值400000元,否则拒不搬离

李女士对此强硬要求感到愤怒,决定将徐先生告上法庭,让法律裁决这一争议。

对于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法律争议焦点在于徐先生主张房屋共有的依据是否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换言之,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本案中,李女士在结婚前单独支付了房屋定金,婚后也单独签订了购房贷款合同。房屋权属证书和银行按揭合同唯一签名人均为李女士。

由此可见,购房款项完全由李女士个人财产支付,与徐先生无关。故房屋所有权根据法律应判归李女士个人。徐先生主张共有房屋,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徐先生无权占有李女士个人财产房屋,李女士有权请求其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李女士个人所有,驳回徐先生要求共有房产的诉讼请求。徐先生应在判决发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房屋。

本案启示我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需要明确区分,购房方应确保房屋证明上的权属清晰、准确。共同生活者之间财产归属需要明确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应及时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维护合法权益,并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和妇女权益。

对此,你会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