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学界基层医声
近年来,村医队伍老龄化现象也日趋加剧,特别是一些老村医退出后面临着养老的难题和困境。这也严重制约着基层医疗的进一步发展,需要重视。
60岁老年村医到龄退出,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笔者却发现,其实不然。仍然有很多村医,到了退休年龄以后,依然坚守岗位,继续为父老乡亲提供诊疗服务。
为什么超龄村医无法按时退出?笔者同样作为一名基层医生,曾经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此进行了一番了解发现,到龄村医之所以选择继续在卫生室执业,大概率可以归结为3个原因。
到龄村医坚持执业
原因有三
一、退休保障不足,只能自食其力。
关于退休村医养老问题,每个省份有不同的相关解决政策。但就目前来说,在很多地区,每个月下发的退休养老补助比较少,村医个人对未来生活保障心存担忧。
尽管有的村医的孩子能够给他们较为安稳的生活,但长期的职业习惯,以及不想吃闲饭的心理,让很多到龄村医依然想要通过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并为自己攒下一笔养老钱。
二、儿女想养老,却有心无力。
每个人都有给自己的父母养老的孝心,但上有老下有小等各种压力下,“有心无力”也是不争的事实。
三、人老心不老,愿意发挥余热。
随着各种保障的提升,在现代社会,通常情况下,60岁的年龄,身体机能虽不能和30岁比,但也不会很差。这就导致有些能力比较高的退休村医,坚持认为人老心不老,愿意继续发挥余热,坚守事业。
但是,超龄坚守岗位,毕竟不能和年轻时的自己相比,超龄村医在发挥余热时,更要注重诊疗质量,合法合规地开展诊疗活动。
笔者发现,有一些退休村医,能力很强,却是法盲,因为不懂法,让“合法”变成了“非法”,这种情况在村医群体中时有发生。
所以,到了退休年龄,却不想退、不能退的村医,要更懂有关的法律。
退休村医违法执业
适用法律法规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单位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3.仍在村卫生室违法执业。
对乡医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42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村卫生室适用聘用非卫处罚。
4.在其他人设置的有证非村卫生室机构(如个体诊所)违法执业。对乡医适用非医师行医处罚,对机构适用聘用非卫处罚。
5.在其他人设置的无证场所违法执业。对乡医适用非医师行医处罚,对设置者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处罚。
6.自己设置无证场所违法执业,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处罚。
退休村医
也能合法执业
经过实地调研,和对相关文件精神剖析梳理后,发现退休村医要想继续合法执业,有以下几条方向可以选择。
1、村医退出后,可开办个体卫生室
比如,河北省衡水市政府发布《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到龄退出乡村医生内容中提到:
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原则上对年满60周岁或考核不合格的村医,不再予以注册和签订劳动合同,确因情况特殊、工作需要,对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村医可予以返聘。对于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允许开办个体卫生室。
2、村医退出后,被返聘继续执业
据了解,还有很多地方,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武断做法,而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支持业务能力强、口碑好,以及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等执业资质的60岁以上村医可被返聘。
无疑,对于一些退出村医来说,这也是一条让人比较满意的出路。
3、执业医师证村医退出后,开办个体诊所
对于一些持有执业医师证的退休村医,因为资质职称比较高,相关政策也相对宽泛。
持有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的退休村医,可以到当地卫健局申请办理个体诊所;持有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的退休村医,则需要在卫健局备案,经审核合格后,可获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鼓励退休医生返乡定居,助其发光发热
近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我的家乡我建设”活动实施方案》中,鼓励退休医生等群体回乡定居,其实际目的是促进人才、资金、技术下乡。
也就是说,这让那些原本在异乡异地执业的乡村医生,退休后,有机会服务家乡,在合法途径下,继续开展诊疗相关活动。
笔者认为,此举甚好,值得进一步的加以推广,并做好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以扶持。希望国家和政府继续推出更多的利好政策,来保障退休村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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