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规定,被告B县公安局有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责。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八条的规定,对于吸毒人员应根据其情形先认定是否构成吸毒成瘾,在确定构成吸毒成瘾的情况下,再根据其情形认定其是否构成吸毒成瘾严重。

被告在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中既对原告作出了吸毒成瘾的认定,同时又对原告作出了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规定,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情况下就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B县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二、相关规定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三、在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的基础上,才能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否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会被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先要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在此基础之上,如果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认定吸毒成瘾严重。

在上述案件中,同时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违反规定,故法院撤销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