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回应人民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于2023年11月13日审议通过《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彩礼新规中有哪些重点内容?通过具体案例一起了解↓

1、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周某与章某(女)是通过婚恋网站相识的,仅仅相识两天后,周某就付给了章某50000元的彩礼,并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这份协议约定,周某需要在一年之内带章某出国,如果违约,彩礼将不予退还。然而,章某多次要求周某增加彩礼,导致双方产生了矛盾并最终解除了婚约。在解除婚约后,章某拒绝退还彩礼。

经过法院的审理,双方签订的《结婚协议》被认定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无效。法院根据彩礼的数额、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根据这个协议,章某需要返还给周某20000元。

法官在解释这一判决时表示,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部分,在婚约中确实具有一定的意义,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演变。然而,现实中有些家庭将彩礼视为炫耀和攀比的象征,将彩礼金额不断提高,给婚姻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法官强调,爱情不是金钱交易,婚姻不能待价而沽,彩礼更不能随意涨价。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攀比彩礼的行为也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因此,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让彩礼回归其本质——一种表达祝福和心意的“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2、厘清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方某与刘某(女)相识相恋,两年间方某向刘某转账了500多次,总计金额高达140多万元。其中,有些转账金额较小,如“1314”元,而有些则高达十几万元。然而,当两人决定分手后,方某以撤销赠与为由,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两人在恋爱期间确实存在结婚的意愿。对于转账记录中的大额转账,如16万、10万等,法院认为这些转账可参照彩礼性质,刘某应适当返还给方某。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刘某应返还方某40万元。

法官在解释这一判决时指出,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财物赠与并不罕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通常被视为维系恋爱关系的纯粹赠与,一旦双方关系结束,这些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但是,如果双方有结婚的意愿,并且一方为另一方支付了明显超过表达爱意所需的经济负担的大额款项,这种赠与就类似于彩礼或嫁妆的性质。如果最终双方未能结婚,那么支付方可以要求适当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时,会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以及给付人和接收人等因素来认定彩礼的范围。同时,该法条还明确了一些不属于彩礼的情形,如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合理确定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张某与赵某(女)原计划在2022年4月结为夫妻。为此,张某向赵某的父母支付了36600元的定亲礼,并在同年9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赵某支付了136600元的彩礼。赵某及其家人为了筹备婚礼,购置了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的住处。然而,双方最终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行婚礼。在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将赵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直接转账给赵某的136600元彩礼应由赵某负责返还,扣除嫁妆费用后,酌定赵某应返还121820元。而36600元的定亲礼是赵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的,因此赵某及其父母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金额为32940元。

法官在解释这一判决时指出,根据中国的传统习俗,子女的婚约往往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与接收也通常涉及双方父母。在实践中,除了现金转账,父母还可能购置首饰、着装、黄金等财物,这些在传统意义上同样被视为彩礼。因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为尊重习俗并查明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而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则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而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则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如何返还

李某与王某(女)于2020年10月正式结为夫妻。结婚当月,李某向王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了80万元,备注为“彩礼”,另外又转账了26万元,标明为“五金”。然而,由于双方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他们于2020年12月决定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时间不足三个月。离婚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彩礼共计106万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虑了彩礼金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孕育子女、以及双方的过错等因素,最终酌定王某应返还彩礼80万元。

法官在解释这一判决时表示,根据传统习俗,彩礼代表着对婚姻的期许和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更重要的是为了双方能够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在判断彩礼是否应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时,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与王某结婚不到三个月就选择了离婚,他们在登记结婚后仍处在筹备婚礼的阶段,并未实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标。因此,彩礼的给付目的并未完全实现,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决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彩礼金额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以及双方过错等因素,结合当地习俗,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判断彩礼金额是否过高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习俗等因素。

5、共同生活未领证彩礼如何返还

李某与陈某(女)于2019年2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两人自2019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21年1月迎来了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尽管两人于2022年7月举办了一场盛大的婚礼,但至今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陈某收到了李某支付的彩礼款共计160000元。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关系逐渐恶化,最终在2023年1月决定结束同居关系。李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彩礼款的80%,即128000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解释这一判决时指出,尽管李某与陈某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他们在同居期间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夫妻关系,并共同承担了日常生活的开销以及生育和抚养孩子的费用。因此,在考虑彩礼返还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要求接收方全额返还彩礼,这样的做法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以及双方共同生活和孕育子女的情况、双方的过错等因素,结合当地的习俗,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