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谷雨微)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新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新版规则明确了八种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和十二种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新规将于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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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展曙光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新版裁量规则并不是一部新的法律法规,而是对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执行方面的细化,即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当中一些处罚规定应该怎么执行的问题,更便于行政处罚的统一性,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各地区同类违法行为不同罚的情况。”

新版裁量规则增加了多处细节,重点在裁量情形、裁量程序、裁量基准制定原则、裁量监督四个方面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了完善。

在裁量情形的完善方面,该规则提到了八种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使用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查询发现,过去5年以来,在公共卫生事件中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被给予从重处罚的事件已有多起,原因包含制售假疫苗、非法走私等问题。

“药品监管要守牢底线,安全性永远是第一位的,从制度建设上就要杜绝使用假药劣药的可能性。”中国投资发展促进会大健康专委会副主任解奕炯向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表示,“在公共卫生事件中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一直是国家监管打击的重点和方向,此次裁量规则再一次重申,是希望通过行政职能的手段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也是推进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基本制度保障。”

此前,江苏、江西、贵州、湖南等多省已出台地方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均提到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依法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现在全国针对此类违法行为,也都是从重处罚,新版裁量规则实施后,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各地区行政处罚行为,也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展曙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