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国如何处理“犯罪物品”?
也迪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中所谓“犯罪物品”包括是违法所得财物、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涉案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违法所得财物以及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这三类都好确认,范围比较明确,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范围,实践中常有争议。
通常来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从以下几点认定:
一、“本人财物”:即行为人享有所有权,若他人财物被行为人用于犯罪,一般不应没收。
二、供犯罪所用:需是直接用于犯罪,对犯罪的实施、发展、完成有关键影响的财物,而非一切与犯罪有关联的财物。
三、专为犯罪而准备、使用的财物:需是主要、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而非偶然、偶尔用于犯罪的财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犯罪物品将分别被采取返还受害人、追缴、退赔以及上缴国库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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