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一男子在某酒店花2560元买了两条软中华,然而事后男子才发现卷烟的零售价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条。男子认为酒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于是要求酒店作出3倍赔偿,但酒店却称已明码标价,不存在欺诈。无奈之下,男子将酒店告上了法院。法院这样判!

(来源:重庆市渝北区法院)

事发当天,余先生与友人相约在某酒店谈事。事毕后,余先生来到酒店内的烟酒专卖柜台,准备买些软中华香烟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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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先生看了下酒店的价目表,发现一包软中华要128元,于是他向酒店方支付了2560元,拿了两条香烟。同时,余先生让酒店开了张发票,并备注了“2条软中华香烟”。

可是在回家途中,余先生突然意识到这软中华的香烟好像有点贵,于是他在小区门口的烟酒专卖店询问了下价格,得知一包软中华的零售价只有70元左右。

不仅如此,专卖店老板还告诉余先生,卷烟的零售价格不能超过1000元/200支,就是不能超过1000元/条,平均下来就是不能超过100元/包。

余先生顿时觉得自己被坑了,他先是向烟草专卖局进行了举报,得到了已介入调查的回复。

之后,余先生来到酒店,要求对方退还2560元,并赔偿7680元,理由是酒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价格欺诈行为。

但酒店却表示,香烟价格都是明码标价,而且是余先生主动来买的,双方你情我愿,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拒绝了余先生的赔偿请求。

在与酒店多次协商无果后,余先生便将酒店告上了法院,要求酒店退一赔三。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为此,余先生提供了以下证据:

1、在酒店购买香烟的转账记录,以及小票。

拟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以及每条香烟的售价是1280元。

2、《关于重新印发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明确要求,对发现烟草专卖店或零售商户有明码标价,或者或实际零售价超过1000元/200支的销售行为,烟草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对相关卷烟牌号规格的供货。

也就是说,酒店未遵守规定恶意抬高香烟的零售价上限,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以上证据,余先生认为酒店方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使得自己陷入了错误,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综上,酒店方应当退一赔三。

但是酒店方并不认可余先生的说法,他们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称:

1、酒店销售烟草的相关执照、酒店烟草柜台的照片。

拟证明酒店有资格售卖香烟,且香烟的价目表就贴在柜台显眼处,所以不存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形。

2、酒店烟草专柜的监控视频。

拟证明酒店并未对余先生主动销售香烟,也未进行任何虚假说明,余先生在看到价目表后,主动购买了2条软中华香烟,故酒店不存在欺诈行为。

综上,余先生向本酒店主张退一赔三,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通过酒店方提交的证据来看,余先生在购买香烟之前,存在查看价目表的动作,故可以确认余先生是知道涉事酒店卖的软中华烟为128元/包。

其次,余先生在购买香烟前,并没有酒店方员工向余先生进行推销,是余先生主动提出购买两条软中华香烟送礼,并支付了对价。

综上,法院认为余先生对软中华香烟的售价已经认可,余先生向酒店购买了2条软中华烟,并支付了对价,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

既然如此,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酒店同意的情况下,余先生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余先生的诉请。案件受理费30元,由余先生承担。

不过,余先生的官司虽然打输了,但不代表酒店方就正确。

对于酒店方超出规定售卖香烟的行为,烟草部门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有网友表示:“现在市面上已经有不少超过100元的烟了,要么是烟草局直接定价超100元了,要么是溢价超100元了,这规定形同虚设。”

还有网友说:“既然酒店卖超出100元的香烟违规,那余先生是不是可以要求退钱啊?”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