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没错!”山东临沂,一超市负责人,以为有消防设施就可以开业了,结果开业没多久就被当地消防大队以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为由,罚了5万元。之后六七年过去了,超市以为这事已经结束,没想又被同样的理由,罚款了16.6万元!

(来源:椒点视频)

网传消息说,该超市老板姓杨,在当地经营了8家超市,被两次罚款的超市是8家中的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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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杨某很有生意头脑,他见城市里商铺价格高,超市利润薄,挣的钱全给房东打工了,就把超市选在农村的自建房,这样租金一下子就下来了。

开业的时候,杨某以为在农村开超市,有消防设施就可以,不需要特别的手续,结果开业没多久,当地消防大队就上门检查,并以杨某没有办理消防申报手续为由,罚了杨某5万元。

接到罚单那天,杨某在超市门口站了很久,他看着熙熙攘攘的顾客,心中五味杂陈。还没挣到钱,就要倒贴这么多进去。

想到开超市的投入,杨某摇了摇头,缴纳了罚款,他把这事当场一个教训,以后再开店,说什么也要先申报消防手续。

至于现在的超市,租用的个人农村自建房,自建房没有规划和建设手续,无法办理消防手续。

在杨某看来,消防已经对其进行处罚,没有办理消防申报手续这事,就算结束了,后面消防部门来检查了那么多次,不也没有再提什么整改意见或者让其去补手续吗。

谁曾想到,可6、7年过去了,近日消防大队又以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为由罚了其16.6万元。

杨某当时气得牙痒痒的,怎么同一事项还能罚两次呢?

因为生意不好做,再加上农村自建房,无法办理消防手续,杨某担心再被巨额罚款,索性将超市关门了。

不过在关门的时候,杨某做了一件事情,他在超市门口摆放了一张撤店公告,说是无法承担巨额罚款而关门。

法律怎么看这事,消防大队时隔6、7年后,再次以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对杨某进行罚款,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吗?

“一事不二罚”是指,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行为触犯了某个法规,并且已经因此被罚款,那么行政机关不能再以同样的理由对该行为进行第二次罚款。

首先,消防安全是重中之重,杨某的超市没有办理消防申报手续,消防队理应对其进行查处,并予以处罚。

《消防法》第58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消防大队第一次对杨某处罚,合理合法,杨某除了懊悔自己不懂消防法规,也没有其他怨言。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消防队对超市进行处罚前,需要保障超市的相应合法权益,告知杨某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让杨某清楚为什么被罚。

从杨某知道自己是因为没有办理消防申报手续来看,消防大队对杨某进行处罚时,履行了相关程序,程序上没有问题。

那么,六七年后,消防大队以相同的理由,再次对杨某的超市进行罚款,属于一事二罚吗?

答案是不属于“一事二罚”,因为一个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或者连续发生,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后,可以依法进行连续处罚或者再次处罚。

比如交通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交管部门在24小时内只会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一次,超过24小时后可以再次处罚。

所以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长时间违法停放,交管部门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次处罚,这并没有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违反同一个违法行为且一直没有改正的情况,多久可以进行第二次处罚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实践来判断。

综上所述,消防大队对超市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杨某也是知道自己的超市无法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如果继续开下去,可能会被第三次处罚,才决定撤店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