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共计3711件,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的3件案件入选其中。

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审合议庭成员: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庾晨、吴向阳(承办法官)、沈青妹

二审合议庭成员: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秀康(承办法官)、沈丽、王江

裁判要旨:

犯罪组织以其势力、影响和暴力手段的现实可能性为依托,有组织地长期采用多种“软暴力”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辅之以“硬暴力”,“软暴力”有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性,足以使群众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并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该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郑某等虚假诉讼案——利用虚假诉讼申报虚假破产债权

一审独任审判员: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唐慕君

裁判要旨:

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之目的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江苏某某公司诉苏州市姑苏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审合议庭成员: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苏志鑫(承办法官) 张晓红 陈祁梅

二审合议庭成员: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一鸣(承办法官)、姜雨昊、赵芬

裁判要旨: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在对外关系上,一般可将资质出借方和资质借用方作为一个整体,使之共同成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特别是在发包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资质出借方出借资质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于招投标对外公示的信赖以及交易秩序的稳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资质出借方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并无不当。在这种情形下,采购项目成交单位即使主张其资质被他人借用亦不影响其成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供稿 | 刑 庭 行政庭

编辑 | 朱丽玲

排版 | 叶奕凡

审核 | 俞惠中 马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