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职工享有应得的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符合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严格执行。
符合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
项目部、锅炉房在建厂的同时安装了通风设施,卫生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符合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企业定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符合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经过了上级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符合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劳动规程
符合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
企业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认真做好处理,填写报告。
符合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企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符合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企业不安排女职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
符合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企业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
符合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企业 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符合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 五个月的 产假。
符合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公司不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
符合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企业没有未成年工
符合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企业没有未成年工
符合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企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符合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
企业建立了职工培训制度,并定期培训
符合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良好
符合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施工法
第四条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施工条件,确保安全施工。
公司严格遵守《安全施工法》及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施工条件,确保安全施工。
符合
第五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经理 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全面负责。
符合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施工方面的合法权益。
公司 工会组织职工参加 公司的 安全施工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施工方面的合法权益。
符合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施工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施工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司严格 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施工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符合
第十六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得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公司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施工条件
符合
第十七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施工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施工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及时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事故。
公司经理对安全施工工作负有法律规定的责任
符合
第二十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施工知识和管理能力。
公司经理和安全质检科处长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施工知识和管理能力。
符合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公司对全部职工 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
符合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
公司 采用 的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时 , 都 了解、掌握 了 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职工 进行专门的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
符合
第二十三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锅炉工、电工都 经 过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了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符合
第二十四条
施工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公司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
符合
第二十八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公司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符合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公司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司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符合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施工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公司不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符合
第三十三条
施工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公司对 重大危险源 都有 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符合
第三十六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公司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符合
第三十七条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公司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符合
第三十八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施工经营特点,对安全施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公司 的安全质检科 长 根据 公司 的施工经营特点,对安全施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符合
第三十九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施工培训的经费。
公司对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施工培训 设有专门经费
符合
第四十三条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公司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 公司职工 缴纳保险费。
符合
第四十四条
施工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施工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施工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公司 与 职工 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 了 有关保障 职工 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 职工 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公司没有 以任何形式与 职工 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 职工 因施工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符合
第四十五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提出建议。
公司职工 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 公司 的安全施工工作 积极 提出建议。
符合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施工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公司职工 有权对 公司 安全施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没有 因 职工 对 公司 安全施工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符合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施工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公司职工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没 因 职工 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符合
第四十八条
因施工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因施工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 公司 提出赔偿要求。
符合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职工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公司 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符合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施工知识,提高安全施工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公司职工在上岗前 接受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施工知识,提高安全施工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符合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施工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公司职工在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施工管理人员 报告
符合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施工经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施工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施工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施工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的工会有权对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符合
第五十七条
施工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施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施工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公司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从不拒绝、阻挠。
符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公司经常对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符合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公司的机动车上路前,要求司机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符合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公司从不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符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符合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符合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符合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符合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施工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施工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 邀请工会 代表参加。
符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企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符合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项目部,办公场所安装通风设施,及中央空调
符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定期体检,建立责任制
符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符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积极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符合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施工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项目部布局合理,卫生防疫站对项目部气味进行检测,达标。有配套的更衣间
符合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企业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
符合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认真执行
符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施工和使用。
项目部建造通风设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符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有专业人员二名,建立了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符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为职工提供空气过滤口罩,每月36元补助
符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企业使用含甲苯的稀料、油墨
符合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企业通过考试培训,让职工了解有毒物体对人体的伤害
符合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项目部保持通风设施完好。
符合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卫生防疫站对工厂气体,噪音定期监测
符合
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在走廊张贴宣传画让职工了解职业病的有关知识
符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工、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不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符合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技术处掌握材料性能
符合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工厂与职工双方同意签订劳工合同
符合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符合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工提出对劳动环境不适,企业马上更换工作岗位
符合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企业每年组织一次查体,并建立档案
符合
第三十四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体检中查处有问题的职工进行再复查。
符合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企业每年坚持培训;查体。
符合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成本中据实列支。
卫生防疫站定期对工厂监测
符合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如发现职业病,立即上报
符合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企业让职工有知情的权利
符合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认真执行
符合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认真执行
符合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认真执行
符合
第五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认真执行
符合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的;
(三)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认真执行
符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符合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符合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认真执行
符合
第六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认真执行
符合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认真执行
符合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认真执行
符合
第六十九条
施工、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认真执行
符合
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认真执行
符合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真执行
符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企业积极接受卫生防疫站的调查、检验
符合
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夏天,定期喷洒蚊、蝇药,投放灭鼠药‘加强环境卫生建设
符合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企业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符合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严格执行
符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严格执行
符合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认真配合
符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公司从不招收未成年职工
符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符合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公司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目前,厂级女干部一名
符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在录用职工时,采用男女平等的原则
符合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符合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符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根据妇女的特点,公司不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 哺乳期受特殊保 。
符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公司充分尊重妇女的合法权益
符合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严格执行
符合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遵纪守法,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符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符合
第九条
施工、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施工、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仓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符合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公司的所有建筑工程,都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符合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公司使用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符合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公司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每周做制检查,消防设施完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符合
第十五条
在设有项目部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项目部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厂区内没有宿舍
符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公司设有安全检察员,每日巡监,并建立纪录,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了应急预案
符合
第十七条
施工、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施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施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储藏油墨、稀料的仓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消防规定
符合
第十八条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需要动明火,必须提前办理动火证,批准后,安全质检科派人监督
符合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施工、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公司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符合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公司采购的产品,经公司质检员检查后方可入库
符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器材定置管理,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符合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组织职工消防演练,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及时疏散,启动应急预案
符合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严格遵守消防规定,新厂经过经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合格
符合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新厂装修材料严格按照标准采购,不符合防火标准的材料坚决不用
符合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项目部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严格遵守消防要求
符合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不准入库
符合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施工、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要求执行
符合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施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按照要求执行
符合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按照要求执行
符合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按照要求执行
符合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要求执行
符合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按照要求执行
符合
10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公司进厂的化学品要求标签完整
符合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 , 必须核对包装 ( 或容器 ) 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稀料、油墨经检验后方可入库
符合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公司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都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符合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
卫生防疫站对公司定期检测
符合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 一 ) 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 二 ) 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 三 ) 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 ( 如隔离、密闭等 ) ;
( 四 ) 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 五 ) 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公司使用先进方法改进配方,将油墨、稀料的危害降到最低 , 并且加大防护措施
符合
第十七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项目部建立应急预案
符合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条品的废旧容器。
废油墨、稀料厂家回收
符合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储存仓库张贴标示
符合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公司职工对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及 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十分了解
符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建立了仓库管理制度
符合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职工要求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公司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及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符合
第二十六条
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公司经常召开民主生活会,并设立检举箱
符合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获得: ( 一 ) 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 二 ) 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 三 ) 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 四 ) 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五 )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通过对职工的培训,让职工了解一些健康知识
符合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遵照执行
符合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遵照执行
符合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仓库按仓储管理规定执行
符合
11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施工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种类性能、施工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施工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施工。凡属易燃易爆化学品施工场所的防火监测、报警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或规定执行。凡施工极毒、高毒化学品的项目部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远离城区的施工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
使用油墨、稀料的项目部设置了通风、放火、报警等安全措施
符合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 ─ ) 的要求,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和温度、湿度变化等外界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是不与化学危险物品发生反应的材料。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能的物品 ( 如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等 ) 应根据其不同的理化性能进行包装,并要符合包装标准和运输安全要求 ( 如包装方式、包装重量限制等 ) 。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0 ─ ) 的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外贸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油墨、稀料的包装符合包装标准和运输安全要求
符合
第二十八条
施工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
废稀料、油墨由施工厂家统一回收
符合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和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实施。库内搬运应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电动叉车,凡需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若用蒸汽机车时,机车距仓库不得少于 50 米。
仓库管理规定,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符合
第三十七条
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 , 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库内不准有人居住。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
仓库配备了必要消防器材,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 , 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符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