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一女子含辛茹苦地将侄子养大,还为侄子按揭买房还贷,不曾想侄子尚未结婚生子就因病去世了。由于侄子没有法定继承人,民政局成了遗产管理人。无奈之下,女子将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案涉房产。法院这样判!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赵女士的侄子小赵自幼疾病缠身,身体孱弱无比,哥哥嫂子为了给小赵治病,整日奔波劳累,后因疾病相继离世,赵女士悲痛欲绝,自从父母离世后,哥哥是她唯一的亲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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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料理完哥嫂的丧事后,赵女士就把年幼的小赵接到了自己家中,承担起了扶养小赵的重任。

赵女士一家人对小赵的照顾可以说无微不至,不仅在生活上给予他细致的关怀,还承担起了小赵治病的费用,这也让小赵的生命得以延长。

之后,赵女士又为小赵按揭了一套100多平的房子,并登记在了小赵的名下,准备作为小赵将来的婚房,平时还贷款都是赵女士承担。

然而就在一家人的生活渐入佳境时,小赵的病情突然复发,来势汹汹。在病重之际,已经成年的小赵打算将那套房子登记到赵女士名下。

可小赵还没来得及写下遗嘱,就因病去世了,至此哥哥那一脉彻底断绝了。看着一手带大的小赵被推入火化间,赵女士哭得几次晕厥了过去。

在料理完小赵的丧事后,赵女士开始处理小赵的身后事,她打算把房子更名。可赵女士虽是小赵的亲姑姑,但不符合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小赵的父母、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均已去世,小赵也没有亲兄弟,也没结婚生子,所以没有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了,这使得赵女士陷入了困境。

由于小赵已经没有了法定继承人,所以民政部门就暂时接管了小赵的遗产,成为了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赵女士找到民政部门,要求继承小赵的那套房子,但民政部门以赵女士不是法定继承人而拒绝了,要求赵女士提供扶养过小赵的凭证。

为了不多跑民政部门提交各项证据,赵女士就直接将民政部门告上了法院,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1)赵女士为案涉房子支付首付款的转账记录,以及按月还贷的银行流水。

(2)赵女士为小赵看病的病历本、支付的医药费清单等。

(2)户口本、小赵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等。

根据以上证据,赵女士认为房子是她为小赵买的,首付是由赵女士支出,还贷也是赵女士偿还,所以赵女士对这套房有重要贡献。

至于病历本和医药费清单,是赵女士为了证明将小赵从小扶养长大的事实。

赵女士还当庭陈述:“小赵在去世前是打算把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但没来得及过户就去世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小赵去世得太过突然,所以没有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经调查,小赵去世时已经没有了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因此,民政部门接管小赵的遗产成为遗产管理人,这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除了保管小赵的遗产外,还应当尽到调查小赵是否还有法定继承人以外,但又符合继承条件的人,如扶养人。

2、《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赵女士是小赵的亲姑姑,在小赵年幼时因父母双亡而被赵女士扶养长大。

根据赵女士提供的病历本和医疗费用清单,以及涉案房子的首付款和还贷记录可以看出,赵女士对小赵的扶养十分尽职尽责,这体现了赵女士对小赵的深厚情感和责任感,应予以褒奖和鼓励。

而赵女士所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其具有继承小赵遗产的资格。

因此,赵女士符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条件,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综上,本院认为小赵的这套房子由赵女士继承,不仅符合小赵生前的遗愿,也体现了对扶养人付出的一种认可与回报。

最终,法院判决由赵女士继承小赵的这套房子的全部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