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3月5日消息,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终局裁决书,裁决书涉及金额为6,018,436股或70,716,623元。裁决书中,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三被申请人需向永安林业补偿1,759,791股,第二被申请人需补偿102,313股,第四被申请人需补偿184,164股。若不能以股份补偿,各被申请人需以现金方式补足。此外,第一被申请人需向永安林业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36,000元。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本案件进展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