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盐边,一女子在丈夫因意外事故去世后,抛下一岁多的儿子,外出打工,并与他人再婚。八年后,女子一纸诉状,将儿子奶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判决儿子由她抚养。网友:早干嘛去了!

(来源:红星新闻)

“丈夫走了,家里需要人挣钱,我不出去打工,一家人吃什么?”张女士声色俱厉地控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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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表示,丈夫在世的时候,家里全靠丈夫挣钱顶着,丈夫过世后家里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她也不想出去打工,可不出去打工,一家人怎么生活呢?

所以,她只能将孩子交给奶奶李某帮忙照顾,她外出打工,也是迫不得已。

张女士指责前婆婆说,我想回到家中看看儿子,可她却拦着我,不让我看。孩子从小就缺失了父爱,不能再继续让孩子缺少母爱!

张女士提出,她之所以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是想给儿子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李某已经54岁,她没有能力,也没有经济条件抚养孩子,孩子跟着她只会吃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张女士丈夫因意外去世之时,孩子才一岁多,如果张女士这时候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法院肯定会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可问题是,张女士当时没有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她外出打工了,此后再没有回来过,也未探望或联系过儿子,儿子一直由李某抚养,现在孩子已经读小学四年级!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怎么判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相比于张女士已经再婚,还可以再要一个儿子,李某家的情况要具体得多。

“孩子一岁多就失去了母爱,现在孩子已经10岁了。在这期间,她没有给孩子喂过一口饭和奶。”李某在法庭上陈述道,她认为张女士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

“娃儿需要母爱的时候,她都给不了!”李某为孩子感到心痛,如果不是儿子去世了,他们一家人何至于此。

本案中,李某儿子过世了,孙子是他们家唯一的继承人,孩子长期和李某生活,张女士没有带过孩子,这些都是法院要考虑的地方。

仅仅这样就完了吗?当然不是。

现在社会的观念虽然已经越来越开放和包容,很多人已经不再以婚姻状况作为决定是否选择对方的唯一条件,但对于再婚而言,很多男人都会考虑女方带孩子的因素。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考虑男方的意见,比如男方愿不愿意接受孩子。

为此,张女士的再婚家庭出具了一份说明,证明其家庭成员均愿意接纳她的孩子。

这样来看,张女士完全有可能争到孩子的抚养权!

李某也不是吃素了,她向法庭提供了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一份信息表,证明张女士在2013年(与李某儿子结婚前)有过贩 毒的犯罪行为,认为不能将孩子交给张女士抚养和教育。

关于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法律规定,应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同时对于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要征求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对奶奶李某具有较强的情感依赖,判孩子的抚养权归孩子奶奶。

这起案件有一个小插曲,八年多来,张女士一直对孩子不管不顾,为什么突然会起诉到法院,和孩子奶奶争夺抚养权呢?

这是因为李某得知张女士重新组成家庭后,有些伤心,她以孙子的名义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张女士支付这些年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八年多来,张女士对孩子不闻不问,也没有给过一分钱,孩子年龄又这么小,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合理合法。

所以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张女士支付42000元的抚养费。

败诉之后,张女士不服气,我和新婚丈夫过得好好的,你这一起诉,把我家庭都弄乱了,差点后院起火,既然如此,那我就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