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一女子在丈夫意外身亡后,留下1岁的儿子给婆婆抚养,然后独自去了外地打工,就再也没回过家,连抚养费都未在支付。后经了解,女子已在外又成了家。婆婆本不想管,但在孙子10岁后,女子突然出现要求把儿子带走,这让婆婆十分气愤。在遭到婆婆拒绝后,女子将婆婆告上法院,打算夺回儿子。

(来源:攀枝花盐边法院)

张女士的老家在云南,后来在一起外出打工时,认识了丈夫罗先生。二人一见钟情,很快便同居在了一起。在相处1年后,张女士与罗先生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次年生下了一个儿子小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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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小罗的出生让家里人都十分高兴,罗先生也干劲十足。可万万没想到,罗先生在一次外出时,突发意外去世了。

张女士悲痛欲绝,但考虑到还有年幼的儿子小罗要养,她只能选择外出打工赚钱,小罗就交给了婆婆李大妈扶养。

一开始,张女士还回来过几次,把打工赚的钱也拿了点补贴家用。可之后张女士出去了,就再也没有回来,连抚养费都未在支付过。

2年后,李大妈也知道张女士不会再回来了,就帮孙子小罗申请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小罗一天天的长大,也开始想要爸爸妈妈了,而爸爸的遗像就在家中,但妈妈却一直未见踪影。每当小罗询问李大妈自己妈妈在哪,李大妈总是生气地说:“死外面了!”后来,小罗也不再问了。

可在小罗10岁的时候,张女士突然出现了,她称新家庭终于愿意接纳小罗了,所以打算带走小罗。

可李大妈怎么会同意?当初张女士狠心抛下小罗,不管不顾,现在想要回小罗,想都不要想。

为此,李大妈与张女士大吵了一架,还找来了村里的邻居帮忙,大家一起数落张女士的不是。

张女士被气坏了,再怎么样自己都是小罗的亲生母亲,是小罗的监护人,于是她将李大妈告上了法院,要求夺回小罗的抚养权。而李大妈也把张女士告了,要求张女士支付10年的抚养费。

对此,有网友说:“张女士真狠心,为了自己的幸福,竟然抛下儿子10年,就算接回去了,还能有感情吗?”

还有网友说:“张女士应该支付那9年的抚养费,抛弃也就算了,居然连抚养费都不给,这像当妈的吗?”

但也有网友表示:“李大妈毕竟年纪大了,也无法给孩子更好的生活,虽然小罗与张女士10年未见了,但毕竟有血缘关系,感情可以慢慢培养,一切还是应该以小罗的未来为主。”

甚至有网友说:“李大妈毕竟只是奶奶,张女士才是亲生母亲,李大妈是争不过的。”

那法院会如何处理这起案件呢?

一、关于抚养费问题。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人,如果父母不亲自抚养,是要支付抚养费的。

本案中,张女士自儿子小罗1岁起,就履行了一段时间抚养义务,之后未在履行,甚至连抚养费都未支付过,一直都是李大妈在负担着。

因此,张女士理应支付李大妈抚养小罗这9年花去的费用。

法院认为,张女士应当支付李大妈抚养费4.2万元。但是张女士在判决作出后,仍拒不支付抚养费,那等待她的,将是强制执行,甚至是刑事处罚。

二、关于抚养权问题。

《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由此可见,即便张女士抛弃了小罗9年,她依旧是小罗的母亲,这层身份不会改变。

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如果张女士在小罗满8周岁之前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那想必法院大概率会判给张女士。

毕竟李大妈年纪大了,文化水平不够,也无能力给小罗更好的生活条件,更何况小罗已经失去了父亲,不应该再缺少母爱。

但是在案件起诉时,小罗已经满了10周岁,此时法院不仅要考虑对小罗的有利条件,也要考虑小罗的个人意愿。

法院认为,李大妈在小罗3岁时就申请成为小罗的事实扶养人,且多年的互相陪伴,让李大妈和小罗产生了较强的情感依赖。

况且法官在与小罗单聊时,小罗明确表示不愿意跟着张女士,他说张女士让他感到陌生。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请,小罗仍与李大妈一起生活。

最后,作为家庭成员,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家庭的和谐和子女的成长贡献力量。像张女士这样,为了新生活连儿子都不要的人,真的应当在道德上进行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