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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关乎家庭幸福美满、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

在第114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6起身边的护“她”案例,作为一份特殊的节日礼物,送给广大女性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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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

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他异性,

妻子能否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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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陈某(女)系夫妻关系

严某自2022年11月起与廖某相识

并发展为情人关系

期间,严某多次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廖某

陈某遂诉请确认

严某与廖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并要求廖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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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廖某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廖某,系出于与其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主观目的,该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以及公序良俗,还严重侵害了陈某作为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故判决严某赠与廖某的行为无效,廖某基于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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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作为已婚人士,婚内出轨已经给妻子陈某造成了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害,亦不利于弘扬家庭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这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相应的财产应予返还。本案的判决结果,既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又批判和打击了不良社会风气,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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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

网络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朋友圈发表不实言论

恶意诋毁他人

“口吐芬芳”

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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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

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

发布诋毁陈某(女)名誉的言论

多处配文“出轨对象”“小三”

内容指向陈某

多人跟风负面评论

陈某发现后

要求张某删除并道歉

均被拒绝

陈某遂诉请判决张某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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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张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不当言论,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其与陈某的聊天及截图上的图片具有指向性,双方共同的圈内好友可从中得出言论所指对象为陈某的结论,该行为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一定程度上造成陈某社会评价的降低,致其产生精神压力和痛苦。遂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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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发圈”不能“出格”。与传统网络比,微信朋友圈看似是私人空间,发布的不当言辞传播范围不及互联网,但是微信朋友圈作为熟人圈子,对权利人的“伤害”却是最为“精准”和“深度”的,发布不当内容对权利人的损害后果更大。公民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时,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她”权益

让我们共同关注

让我们共同守护

来源:民一庭、新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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