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万是赠与还是不当得利”?天津,55岁男子丧偶多年,通过婚恋平台认识45岁女子,两人相识1个月后同居,男子向女子转账118万后提出分手,事后男子要求返还,女子:你这是附条件赠与,无需返还!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天视第六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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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嘉义时年55岁,之前在市场上卖茶叶为生,后来开始开茶馆,通过多年奋斗家庭积蓄颇丰,15年前妻子去世因癌症去世,许嘉义便把精力全放在培养孩子身上。

孩子倒也争气,学习成绩一向很好,考上大学后出国留学,学业有成后于5年前在国外定居,就剩许嘉义一个人在国内独自生活。

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许嘉义感到寂寞和无聊,总想找个后老伴,孩子也对独居的父亲不放心,经常打电话给他,让他找个老伴一块生活。

身边亲戚朋友没少给许嘉义介绍,但都没有合适的,2020年4月份,许嘉义将自己的信息录入婚恋平台,要求另一半温柔贤惠、脾气随和,以家庭为中心。

一个星期后,许嘉义在平台上发现孙慧珍的信息,对方是江海市人,时年45岁,相片看着挺温柔,许嘉义挺满意,就主动在平台上跟她打招呼,双方互加微信。

双方初次印象不错,许嘉义认为孙慧珍是自己需要的那一款,孙慧珍觉得许嘉义成熟稳重,给人以安全感,聊了1个月后,两人正式恋爱。

一开始,孙慧珍没考虑过能和许嘉义走到一起,因为两人不在一个城市,许嘉义是北方人,自己是南方人,她不接受异地交往。

许嘉义认为异地倒没问题,虽然他是北方人,但有严重的鼻窦炎,一到冬天就受不了,他对江海市挺满意,认为环境好、风景好,宜居养老,只要双方合得来,他愿意到孙慧珍那里去,反正他一个人独来独往也挺方便。

2020年6月份,孙慧珍给许嘉义打电话,让他到江海市来,许嘉义把门店关闭后,简单收拾一下就赶赴江海,当时他以为可以住在孙慧珍家里。

但孙慧珍却说不行,有闺女在家不方便,于是双方决定租房同居,住处离孙慧珍家小区不远,是一个豪华小区,两居室,每月租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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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嘉义认为,两人一起住得住舒服点,便转账10万给孙慧珍当房租,之后孙慧珍每个星期来三四趟,期间孙慧珍说自己的钱得给孩子出国留学预备,生活费由许嘉义来负责。

于是许嘉义又转给对方8万,两人同居2个月以后,许嘉义提出结婚,但孙慧珍有些犹豫,许嘉义郑重宣布,将来结婚以后,双方的生活费、孩子的生活费学费由他来负担。

此后,许嘉义又转给孙慧珍100万,至此许嘉义一共转给对方118万,可万万没想到,钱转完以后,孙慧珍就露出真面目,不复之前的温柔模样,两人经常闹纠纷。

此外,孙慧珍也很少去两人的租房处,只要一打电话,孙慧珍就说自己忙,要么在孩子那,要么在朋友那,许嘉义认为孙慧珍就是图自己钱,于是提出分手并返还118万。

孙慧珍承认自己收到过118万转账,但10万元租房款和8万元生活费,是双方共同使用,属于恋爱期间开支,自己不应该返还。

双方最大的争议是那100万,虽然没有转账和备注,但许嘉义认为这100万属于结婚基金,将来作为结婚时买房用,属于附条件赠与,条件就是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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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慧珍则不认同,称这100万既非房屋基金,也非结婚基金,虽然是附条件赠与,但所附条件并非结婚,而是自己辞去高薪工作。

原来,孙慧珍之前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任职,已经工作十几年并担任主管,薪资待遇还可以,年薪能拿到25万,两人同居后许嘉义多次要求孙慧珍辞职,称自己可以养她。

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12日,许嘉义说只要孙慧珍辞职,自己就给200万,“即便分手也没关系,只要你辞掉工作,就说明你心里有我,愿意为我付出”。

此后,许嘉义转给孙慧珍100万,并承诺等茶楼转手后,再给孙慧珍转另外100万,故孙慧珍认为,100万属于有条件赠与,自己已经辞职,赠与条件已经形成,不得撤销。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嘉义给付的118万是不当得利还是赠与?

民法典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据此,许嘉义要求返还100万,放弃10万房租和8万生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嘉义微信转款发生在双方恋爱关系期间,10万元属于双方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费用,8万元属于生活费,均为双方共同生活支出,无需返还。

关于许嘉义给付的100万元,双方并无明确约定款项用途,综合法庭调查事实的情况,以及二人在转款前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定转账100万元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孙慧珍辞职,许嘉义即给付其200万元。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从双方陈述的事实看,并不存在上述3种情形,且孙慧珍已经辞职,视为赠与所附条件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许嘉义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