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薅羊毛该不该打”?浙江杭州,小伙使用满减红包,花1分钱点下一份30元的外卖,引得商家不满,强烈要求其取消,不料小伙竟拒接电话,商家利用送餐之机,将小伙支出校门,然后狠狠暴打一顿。那么,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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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暴打对方一事,商家也表示确实是自己不对,但对方使用满减红包,薅商家羊毛的做法更可恶,几十块钱的东西,小伙硬生生用满减红包减到1元钱。

老板看到后当场暴怒,要是接下这单,他不仅挣不到钱,还要亏本,于是他立即打电话给小伙,想协商取消订单,可谁知,对方却拒绝接听。

餐厅老板自然不愿做这个冤大头,随后便擅作主张,单方面取消订单,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可谁知还没等老板缓过劲来,1分钟后,他们又接到一份新的订单。

而下单的不是别人,正是刚才那个花1元钱点外卖的小伙,但这次的支付金额更为离谱,一份原价29.96元的外卖,经过小伙的一系列操作,最后仅需1分钱。

老板被小伙的骚操作气到不行,认为小伙就是诚心拿自己开涮,让自己亏本,如果自己接下这单,除去平台服务费和配送费,他还要亏损七块五毛钱,这换谁能忍受?

虽然心里非常不爽,但碍于平台规则,这次老板也不敢再自作主张取消订单,无奈之下,老板再次打去电话,希望对方能少用几个满减红包,否则他们真的是在赔本赚吆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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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小伙就是不接电话,这下彻底激怒老板,他表面上不动声色,实际上自己亲自赶到小伙标注的外卖地址,刚到校门口,老板就给小伙打电话,让他从学校出来。

双方刚见面时,火药味并不十足,店老板还耐心地解释,自家是小本生意,除去杂七杂八的费用,一单也挣不了几个钱,希望小伙能手下留情取消订单。

可小伙好不容易,才攒下这么多优惠券,肯定不愿就这么放弃,于是便直接拒绝,不料还没等他说完,老板就一个箭步向前,一招锁喉功把他按到墙上,怒吼着让他赶紧取消订单。

老板直言小伙的做法太不像话,用一个两个优惠券,自己也不想太过计较,可小伙一共点3样东西,原价接近30元,竟然给减到1分钱!

但小伙并未示弱,表示红包优惠券是平台给的,点餐也是按照流程走的,自己的做法一点毛病都没有,只是合理利用规则。

小伙:我点餐比较合理,都是按照规则来的,因为他上面说单点不送,我一共点3样东西,然后用了一个5块钱的红包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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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认为,现在就因为自己花的钱少,商家就不乐意,挣钱的时候怎么没见商家嫌多呢?难道商家就吃不得一点亏?如果玩不起,一开始就不要参加平台的满减活动。

自己没有招谁惹谁,凭什么把气撒在自己身上?现在自己倒想问问老板,点餐用红包有错吗?如果所有商家都这样,挣得多就接单,挣得少就取消,顾客难道就该多花冤枉钱吗?

调解员赶到现场后,打人的店老板反倒先表示委屈,直言小火薅羊毛的行为太过分,一块两块自己也能忍,但30元的大餐被小伙以1分钱拿下,他实在无法接受。

总而言之,让自己亏钱,自己非常难受,眼见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大有一言不合就开打的驾驶,调解员只好打电话喊来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民警对商家的耐心劝说,店老板也深刻认识到,自己动手打人的做法确实很冲动,便对小伙表示道歉,但语气还是颇为不服气。

老板:首先我要向你道个歉,你不接受没关系,你接受不接受是你的事,但是我首先跟你说,这样的事情,我作为商家,我们心里面是很恼火的!

这样的道歉态度,显然没有任何诚意,别说小伙没有接受,相信换做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原谅,小伙拒绝接受道歉,要求警方依法处理。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小伙使用满减红包并无过错。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伙点单完全是按照平台规则进行,在点单过程中,小伙、商家和平台三方成立买卖关系,商家既然入驻平台且接受满减规则,就必须按照约定执行。

2.其次,老板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由于老板道歉态度不诚恳,且小伙拒绝道歉,最终警方认定,老板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但属于情节较轻,最终对其处以300元罚款。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