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该不该赔”?广东惠州,男子乘坐客车发生事故,交警认定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男子主张自己损失3万多,事后将公交车公司诉至法院,可判决下达后,却迟迟得不到赔付,最终男子将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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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0日,张先生因事需要前往东莞樟木头,购买车票后,乘坐上博罗县某汽车运输公司从博罗石坝至东莞樟木头线的大型普通客车。

15时30分左右,当车辆行至龙溪$255线4KM+500M处,该客车因避让摩托,撞到公路边的花槽及树木,造成张先生受伤,车辆、花槽及树木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赶赴调查,并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的钟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张先生到博罗县人民医院急诊检查和治疗,此后,张先生因此事故受伤,多次到博罗县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心医院等进行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

其中,2010年7月14日至2011年7月22日,在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医院住院治疗9天,累计96次门诊治疗,治疗费用合计14804.46元。

事后,张先生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事故事实予以确认,并判令汽车运输公司支付张先生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4月27日的相关费用。

但2011年4月27日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汽车运输公司未向张先生支付,为维护自身权益,张先生再次将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907.81元。

其中医疗费10684.81元、误工费9240元(88元×105天)、护理费450元(50元×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50元×9天)、交通费14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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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认为,此次事故造成自己长期门诊及住院治疗,至2012年11月起诉时,仍未能完全治愈,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不便,故此提起民事诉讼。

汽车运输公司辩称:

1.公司的车辆已经购买车辆人员险,每座限额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理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2.本案在2011年已经起诉过,本次是第二次起诉,除了对张先生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张先生起诉的其他赔偿项目具有异议。

具体如下:医疗费应以正式发票为准;交通费过高,应以1000元为准;张先生当时已经超过60岁,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问题;护理费450元以实际证据为准。

保险公司辩称:

1.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中,没有相关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公司保留追偿权利,可向驾驶员追偿相关损失。

2.张先生在进行医疗中,必须有相关的诊断证明,张先生多次在不同的医院治疗,没有相关的转院证明,从而产生的扩大性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应由张先生自己承担。

3.交通费极其不合理,张先生本人在博罗县居住,但其多次到东莞市、惠州市、广州市进行治疗,其交通票据既不必要,而且有多张联号的现象,请求法院予以审核。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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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张先生以车祸受伤为由,多次到多家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累计18次,治疗费用合计4119.65元;张先生还5次自行到药店购买药品合计401元。

最终,法院判决汽车运输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先生医疗费4119.65元、误工费1152元、交通费1706元,合计6977.65元。

张先生称2011年4月27日至2012年11月15日发生医疗费10684.81元,经查,只有医药费3781元有相关证据证明。

张先生主张的往返交通费14083元,与就医地点时间不相符,且没有时间地点,故不予支持。

张先生主张误工费9240元,查明事故发生时,张先生已年满60周岁,且之后一直未做工,故不予支持。

查明,汽车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处购买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金额每位20万元,保险期限从2010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29日。

法院认为,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成立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张先生与汽车运输公司成立客运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张先生赔偿医疗费3781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合计5231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