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条文注释

“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传阅、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这种传播行为可以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也可以在公众中私下进行。本条的传播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应依照第3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性地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或者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传播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等。

本条第2款中的“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实质上也是一种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鉴于这种行为在传播淫秽物品的各项活动中比较突出,且危害也比较严重,本款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罪行认定

(一)立案标准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64条第1款、第4款和第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要准确适用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规定,应当注意:

第一,对于单位犯本罪的,依法正确适用刑罚,即实行双罚制。

第二,本罪规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是指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重,而不是加重、升格处刑。

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淫秽物品?是否为淫秽物品

所谓淫秽物品,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物品。色情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在对有关物品是否为淫秽物品发生争议时,应由出版管理部门鉴定。如果行为人所传播的不是淫秽物品,而是色情物品、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非淫秽物品、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物品或者其他非淫秽物品,不构成本罪。

(二)怎样认定在社会上传播

人生活在社会中,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一切行为包括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当然都只能在社会中为之。故此,在社会上传播不应理解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在社会上进行的,而应该理解为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面向社会大众,没有条件限制或虽有条件限制但却显然不是在行为人所在的特定交往圈中进行的,换言之,其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面向社会的,是外散型的,而不是面向行为人所在的一定集体(单位、部门、亲友等)进行的,是内聚型的。如果不是在社会上传播,而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单位同事之间私下进行的,不构成本罪,应当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怎么样认定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构成非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必备要件。一般说来,情节严重乃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人次多、淫秽物品品种多、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影响坏等情况。对于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次数少、人数少,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或影响很小的,应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