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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新安县看守所地址:新安县涧川大道与北京路交叉口向东南1.4公里路南。

▼导航:新安县卫生陶瓷厂

▼新安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新安县汽车站乘坐新安717路公交车到县二院站下车,转乘713路南线到上河站下车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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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新安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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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适用第一档刑罚时,应当注意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刑;在适用第二档刑罚时,应当注意在判处主刑的同时,要么并处罚金,要么并处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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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适用第二档刑罚时,准确理解和掌握八种法定加重情节,是正确处理严重抢劫犯罪案件的关键。

(1)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军警人员",是指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构的公安民警,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等部门的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执法人员或者司法人员。"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等行为。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否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对此项法定情形的认定。《审理抢劫刑事案件意见》第2条规定,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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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枪抢劫的。《审理抢劫案件解释》第5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据此,所谓"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均不影响对此项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的,均不能认定符合这一情形。对于使用玩具枪、假枪、仿真枪支进行抢劫的,不宜认定为"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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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军用物资",是指除武器装备以外的,供军事上使用的其他物品,如军用被服、粮袜、油料、建筑材料、药品等。但只包括正在使用的和储存备用的军事物资,不包括已确定报废的军事物资在内,因为已报废的军事物资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险、救灾、救济用途已经明确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或者使用当中的。如果是抢劫曾经用于抢险、救灾、救济方面工作,但已不再属于这种特定性质的物资,则不能认定符合本项情形。对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行为,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而实施;如果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其所抢劫的物资属于这种特定性质的,也不能适用本项情形的规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新安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新安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新安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