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别情况下,如果你的信访事项已经经过了“三级终结”的处理流程,即已完成了处理、复查、复核的全部程序。然而,如果你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情况,你的事项可能会再次被督办,相关职能部门也可能会再次出具处理意见书。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且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将不再受理。

实际上,上级部门的再次立案处理并不是希望你再次走一遍信访程序,或者只是因为你向上反映了情况而不得不迫于压力督办,可能的原因如下:

第一,你反映的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并非所有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都是无理诉求,许多人反映的诉求可能有其合理的一面,例如征地拆迁问题。不能因为提出的补偿要求过高,就忽视了政策范围内应该补偿的部分。

第二,职能部门的回复可能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

某些部门的回复可能故意避开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可能是因为没有相关政策,如民代幼问题;也有可能是因为区划调整导致对之前的事情不清楚,比如拆迁“钉子户”问题;亦有可能是因为历史久远,档案无法找到,如私房落政问题等。但不管怎样,刻意躲避是没用的。

第三,未按规定期限回复视为未办理。

信访回复一般包括15天的受理时间,60天的出具处理意见书时间,以及后面的两个30天的复查、复核时间。如果超期未对信访人进行回复,则视为未办理。

第四,多次投诉后被上级部门重视。

许多信访人因为多次投诉被上级部门关注,由于诉求不清,希望了解更多内容,因此会再次交办处理。

第五,职能部门对信访事项办理可能不规范。

例如,可以引导进行信访复查的事项未在处理意见书中提及,答复意见里未留下职能部门联络员的联络方式,应该对信访人进行回访的未及时回访,应该告知救济途径的却故意回避等。

当然,如果你的信访事项已经“三级终结”,然后再次被立案处理,并不代表你反映的诉求是合理的。一般来说,再次督办的结果和原处理结果不会有太大差异。

如果真正想要解决问题,无需越级走访,不妨与职能部门敞开心扉谈谈自己的想法,群策群力,相信合理的诉求一定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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