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新元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

河北新元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未按规定报告;

二、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积极整改,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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