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公 告

为维护司法权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将名单予以公告,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法查找的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同时视为送达。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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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审|老梁

来源|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