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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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执行程序是确保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然而,有时会出现法院执行不力或消极执行的情况,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律体系中设有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确保执行活动的公正和效率。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同时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那么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消极执行的,是应该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还是可以直接申请上级法院督促执行?

最高院此前判例有两种观点,

最高院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中认为: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中的“执行行为"并未限定为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积极作为。也应包括消极行为。

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消极执行行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而在《东源公司与山东圣发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中的裁判观点是:

“本案中,东源公司对于执行法院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并未提出异议,而是认为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执行法院尽快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将本案执行完毕。从其主张来看,应适用督促执行程序予以救济。

另外,从救济方式来看,执行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启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后,认定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采取裁定撤销或更正的方式进行纠错。

本案中,东源公司的诉求是尽快执行,并无撤销或更正的具体对象,通过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才是正当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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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分歧,统一适用法律,最高院于2023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4号)》,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

“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向执行法院请求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一般不立执行异议案件。”

“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责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立案办理。”

至此,解释明确: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应采取而未采取执行措施,可在法定执行期满后直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责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执行异议一般不予立案。

希望大家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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