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近日,中和法庭秉持“家和万事兴”的理念,采取情理法融合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八旬老人赡养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原告武某某今年80多岁,与杨某结婚后育有一女,后杨某离世武某某与现在的老伴结婚并一起生活。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无力维持日常生活,且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而原告唯一的女儿武某从未赡养原告,也未承担过原告多次住院的手术费用。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中和法庭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原告的女儿武某取得联系沟通相关情况。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承办法官先与武某进行了单独谈话调解,通过亲情感化、情感疏导、交流谈心等方式,最终武某表示愿意承担每月的赡养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出行不便,承办法官来到老人家里,耐心倾听老人的诉求与想法,并将武某的想法与老人进行交流,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经过沟通调解,原告与女儿武某达成调解协议,武某当场将当月的赡养费用交给原告,一起赡养纠纷圆满化解。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亲人对簿公堂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法院可以解决矛盾纠纷,但是亲情的修复、隔阂的消除,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不仅提倡道德规范的约束,更要善用法律法规的强制,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来源:孝义法院